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连续报道了30多家企业在“用户协议”中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消费纠纷处理方式、管辖法院,对消费者不公的问题。8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独家回应《中国消费者报》,表示“指定管辖”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三大权利。
中消协表示,从各地消协组织接到的投诉来看,“格式条款指定管辖”现象确实存在,比较典型的就是2019年共享单车品牌“OFO”押金难退事件,有消费者反映,根据企业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发生消费争议,只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并需缴纳6100元的仲裁费。而消费者要退的押金仅为一两百元,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大量消费者只能放弃维权。
中消协认为,“指定管辖”相关格式条款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首先,从内容规定看,相关格式条款未公平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实践中,发生消费争议,大多涉及经营者侵权,消费者往往是原告。而格式条款由经营者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在争议解决方面,一些网络经营者单方规定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指定协议签订地为经营者所在地并规定只能向签订地法院起诉,还有的指定争议需通过经营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实际上使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权利被限缩,消费者因此不仅面临被侵权,还要承担因异地诉讼、仲裁增加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成本,加大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这样的格式条款内容排除消费者依法选择诉讼法院、仲裁机构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