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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车撞死行人 租车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发表于:2017-12-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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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武圣俊)未满18岁的小李在骑行共享电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后经鉴定,小李所骑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在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后,小李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租车公司被判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

  今年2月,小李用手机APP租了某公司运营的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为此,小李支付了医疗费,并赔偿了受害人家属32万元。

  由于所骑共享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而自己在租赁共享电动车的时候没有看到任何有关“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小李将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该租车公司辩称自己是合法运营的公司,对本案的事故不存在过错,小李与受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与小李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车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没有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事发时小李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然租车公司提示禁止16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要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是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对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租车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租车公司所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小李所能掌控。因此,租车公司在构成违约,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李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但他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也应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双方责任比例的确定,考虑到本案涉及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发,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李自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小李各项损失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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