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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退货”属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说“不”

发表于:2009-07-08 点击:

来源:解放日报

    “如需调换,请保证物品完好并在3天(7天)之内持收银条前来”。从街头水果店到超市大卖场,不少经营者都在收银条上以小字标注这一条款,消费者很容易忽略或者默许经营者的这种约定。可工商部门昨天表示,该条款属于霸王协议,消费者有权说“不”。

  工商部门表示,“3天(7天)退货”为经营者单方面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现行《消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符。比如,电视机、空调、手机等电器一般整机保修期在一年,其质量问题的调换期限显然大于3天或7天,因此商家自行制定的限期退货为无效条款。同时,即使商家出售的商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调换期限的,例如服装、小饰品、玩具等,商家可以自行约定因质量问题而调换的期限。但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商家必须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前以清晰、明白的语言提醒消费者注意,而不是在收银条上加注小字提醒消费者注意。
  据了解,从发现的典型霸王协议看,除了限期退货,还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洗染费(照相费)10倍”、“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住宿期间损坏物品需按宾馆规定价格赔偿”、“本合同(凭证)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本储值卡应在半年内用完,过期余额作废”等6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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