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维权网 作者:大江
用户于2007年9月7日在广州百佳超市购买了由上海庄臣公司生产的威猛先生洁厕液,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着“彻底摧毁9种污垢”-水锈、水垢、粪垢、尿垢、黄斑、皂垢、油脂、烟熏、缝垢这些内容,而用户正常使用后,却发现并不是如产品包装所述那样,能“彻底摧毁”,在2007年11月26日致电给上海庄臣公司,咨询为什么前期所购买的产品与后期看到的产品外包装不一致了,其一名姓丁客服人员向用户解释,是因为换了包装的原因。用户南次向丁客服问:“这样标注是否是违反了广告法?”,而丁姓客服人员向用户解释了一番,并列举了一些其他的洗化产品(如某某品牌的洗衣粉)也是这样宣传的,并且是肯定地告诉用户,这肯定不会违反广告法的。
而根据用户自行了解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海庄臣“威猛先生洁厕液”在包装上使用“彻底”应该是违背了广告法,属于使用绝对用语。
笔者将于近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会向销售商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全国各职业打假、维权、索赔人士向上海庄臣“威猛先生洁厕液”宣传“彻底摧毁9种污垢”的产品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