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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几位专家的发言

发表于:2022-04-01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几位专家的发言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字(2022)6号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2022年3·15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第十一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聚焦当前消法热点。
(一)领会习近平食品安全法治思想,要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践行者。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韩大元发言:食品安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个体利益,还关系到人心向背、执政基础、国家稳定。习近平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置于“最重要的”“最关心的”工作之列,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发言我觉得今天这个会呢,特别是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这是一个国家的民生的根基,所以说为什么总书记那么重视,国家下一步要下大力气。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如果在食品药品上这道线要把守不住的话,我们党这个执政资格是不合格的,那等于说干革命,党的事业干了一辈子,最后老百姓连吃饭吃药都不保障,那你就不完蛋了吗,所以这个怎么说都不过分,这是最大的一个政治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应该说下一步在法治的推进上,要领会习近平食品安全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以学者与会员的身分做发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通过对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进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7年0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用了“四个最”,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个指示下达已经五年了,现在究竟怎么样?今年央视的3·15晚会作出了一个回答,我们取得了重要而重大的成就,但问题依然很多,依然很大,离总书记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者来说,必须自觉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贯彻其食品安全指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也即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践行者。
(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坚决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支持民间打假,做到同案同判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孙颖发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继续支持“知假买假”的态度。也再一次表明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参与制定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发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保留了原先第三条的内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日前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有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法律适用尺度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检索,随机挑选100篇,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要着力从理论上研究解决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办案法官如果对第三条有意见,可以内部反映,但不能做出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判决,要维护司法统一的尊严,我们是大陆法系的法治。
)民间打假符合消法原意
河山发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旨在动员广大消费者与伪劣商品做斗争。在立法设计上,既包括消费者上当受骗买了假货要求惩罚性赔偿,也包括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主动打假要求惩罚性赔偿。民间打假符合消法原意。
卓泽渊发言:要做维权人法律权利的主张者。鲁迅先生曾经有过精彩的论述:“中华民族从来不乏埋头苦干、拼命硬干、舍身求法、为民请命的人,他们都是民族的脊梁。”我要说,我们消费者维权人中绝大部分都是这样的脊梁。他们基于自己的良知、责任而努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被肯定,被支持。维权人的意气问题。至于维权人有无个人的某些意气,会有,有也非常正常,毫不奇怪。特别是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只要他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的,不违法的意气,我们都要理解和宽待。如果没有愤怒,没有拍案而起,哪有勇士,哪里称得上脊梁?
这样,社会才有正气,人间才有正义,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才有充分保障。
宿发言:民间打假,这个“知假买假”,为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我相信一定会越来越广泛的得到落实。政府绝对不能排斥民间的打假积极性,应该是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参与。现在政府和民间打假有时候好像还发生冲突,这非常的莫名其妙,我也搞不清这是为什么,实际上它应该是一致的。所以我想能通过大数据互联网和合规的建设,使得政府和民间的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能够最终形成合力,这应该是最理想的状态。           
(四)依法奖励打假举报人
某公民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数家店铺卖假药,最终,法院追究了数起造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该公民举报奖金。而某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某公民涉嫌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有关药品或者产品,目的是为了获取行政部门奖励金额,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决定对举报奖励的申请不予受理。要不要依法奖励打假举报人?
河山发言:伴随国家管理职能的强化,行政法于近代崛起。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无序扩张滥用而侵害被管理人的权利,需把行政行为放入法律织网,故行政法又被称为控权法,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与民法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截然不同。行政机关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是否奖励、不奖励必须依法进行。公民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奖励。行政机关无权自行设立不奖励的情形,据以拒绝履行奖励职责。
卓泽渊发言重奖制度问题。至于重奖,如何对待就是一个问题。有些时候、有的部门、有的人,面对举报人奖金过高,就耍赖,不发了。那怎么行?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有权威的,公权力更必须讲诚信。依法应该给与的奖励,一分都不应该少。少了钱,就是少了别人的正当权益,就是少了法律的应有公正。在当前,食品药品方面假冒伪劣的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即使未来情况好转以后,我们都必须一如既往地支持维权人,鼓励举报尤其是要鼓励内部举报,高额奖励举报人。我们要加强“内部人举报制度”“重奖举报制度”“重罚制度”进行研究,拿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相关理论成果和制度方案。
(五)消费者不以是否牟利来划分
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超出日常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用本条例。”消费者的概念是否以牟利来划分?
河山发言评价一个社会现象的着眼点,要站在是否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上。人民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凡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要维护,凡不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要制止。对法律字眼的解释,要站在这一基点上。
评价社会打假现象也是如此。打假,行政司法机关是主力军,公民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假是游击队,民间打假是国家机关打假的补充,构成打击伪假的人民战争。一些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有偏见,不满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咬文嚼字,说什么民间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假货,他们不是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这种论调,对于贯彻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维护民以食为天的食品底线、唤起社会共治、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这一基本权益有什么好处?在这种舆论下,一些造假售假者将知假买假拿来当作抗辩的法宝。有的行政机关不待见民间打假人,认为给他们的工作添了麻烦。更有甚者,打黑除恶中有的民间打假人被当作黑恶分子受到制裁。收拾这些民间打假人,何人痛,谁人快?
生活、生产是一对词语,生活相对生产而言,生产相对生活而语。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生产,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生活,他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消费者的身分不以其购买的数量、次数为论,只要不是用于再生产,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就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的解释,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惩罚性赔偿的初衷,才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才是应有的社会导向。
宿发言还有一个就是,说这个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这么多年了,我和老何也经常讨论。不是经营者就是消费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对应的,你不是经营者你就是消费者,我说的是市场啊,这是市场经济下的划分。如果有一些领域是非市场化的,比如军事领域,它不是市场化的,那跟这个法律没关系,它既不存在经营者,也不存在消费者,那是另一个领域。只要是在市场经济领域,非经营者就是消费者,什么你不是为了吃,不是为了穿,那都根本不是法律的概念,所以我特别支持咱们的消法研究会。知假打假,职业打假,这都是对的,老百姓的利益,为什么老百姓自己不能来维护啊?
卓泽渊发言维权人的私利问题。有人还会说,维权人甚至有自己的私利在其中,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马克思主义从来都肯定人的正当利益。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必须维护、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利。维权人可以去维护别人的权益,而自己的权益却维护不了,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们消法研究者,不仅要为消费者主张正义,也要为维权人主张正义。维权人受到不公正对待,是社会的耻辱,是法律的耻辱,是法治的耻辱,也是消法研究者的耻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者的职责使命。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研究者,我们有责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为消费者发声,为消费者鸣不平,为消费者维权。这不是我们对消费者的恩惠,而是我们自己的责任,是我们的使命。因为我们懂法律、知权益,有声张和援助的途径,更是置身消法研究之中,所以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六)消法的欺诈不以明知为要件
河山发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采客观说,取古罗马结果主义原则,有损害即赔偿,卖了假货就构成欺诈,不论其知道不知道,在民事上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故意还是过失,可由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民法实施谁主张谁举证,倘若让消费者举证卖假货的经营者是明知,就等于架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消法的欺诈,不是什么所谓学理上欺诈构成四个要件,法律从来没有具备四个要件才构成欺诈的规定。
宿发言从商法上讲,商家说我不知情,这个是交代不过去的,商法和民法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是从德国体系过来的,德国的商法对商人的注意和知道的要求和民法是不一样的,你只要是登记成为一个商人,法律上就推定你对所有的法律和你的商品你都是知道的,它的合法性、合规性、合格性,你都是知道的,你不能说你不知道,法律推定你是知道的,所以商家推脱说我不知道,我不是故意的,根本就是交代不过去的。为什么德国在这个方面非常严格,就是因为它法治的严谨。
(七)法人也是消费者
河山发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岐山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法人购买假“茅某某”、“五粮液酒”,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的判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学》实施30年来首起法人购买假货适用消法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本意就包括法人。这个问题,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就研究过、决定过。法人由自然人组成,也是人,法人也是消费者。法人也有生活消费法人办食堂,职工要吃饭,法人要招待客户。逢年过节,法人购买生活用品慰问退休人员。法人生活消费受到欺诈,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愿更多的法人拿起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打假,向假冒商品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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