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孙安民(实名)
尊敬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本人姓孙名安民(实名),党员、退伍军人,62岁了,是陕西省西安市国防厂的一名退休工人,身份证号:610102194606283114,电话13087593975、13002999315。
惊闻“深圳商报”2009年4月30日报道:“深圳一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留15天”,说一陈姓男子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里写了一个“操”字,已被贵院抓获治罪。
报道说:深圳福田法院收到陈某邮寄来的上诉状后,认为陈某“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由此看来,有证有据,有理有法,实施抓捕,顺理成章。
该奇案迅速在网落上传播,知情者透露:被拘者就是民间通讯维权人士陈书伟先生。
可惜的是:网络、媒体、法院、陈某都没有讲明白:这个“操” 字作为动词还是静字、字里字外、横竖撇捺、独立使用、连词组句、辞典注译、法律解释、是有的放矢还是漫无天际,是善意还是恶搞、是愤怒还是无奈、是仰天长叹还是磨刀霍霍、是在谩骂自己无能还是指责他人太混帐、是“操”字本身太可怕还是使用“操”字太可怕、这个“操”字从哪一点能被认定为“粗俗、侮辱、涉黄、涉色、涉及暴力”而触犯刑律!?也不清楚“操”字违犯刑法哪一款哪一条,“操”字那一点“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具体一点,“直接侮辱了哪一位司法工作人员”!?证据、事实、后果是什么!?下一步被“直接侮辱”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还要向陈姓男子追加“名誉损失和人身伤害”!?
这个案子太离奇了,离奇的让人不能接受!陈书伟是一个国内知名的民间公益通讯维权人士,他诉讼的通讯维权公益案件不计其数,相关法律倒背如流,怎么能因字获罪呢!?
可怕啊可怕!从古至今,“操”字中国人已经使用了5000年,就是当名字使用也不会出事情(我不懂历史,不知草操被杀是否与“操”字有关)!可能古代人文化水平太差,不懂法律、可能也没有法律、没有大学生之缘故,不知“操”字是“粗俗”! 所以没人因“操”字招来“杀身之祸”,除此以外,他人使用“操”字也“相安无事”!
在文明发达依法治国的新中国,尤其是经济飞跃发展的深圳市,“操”字居然成为一个可怕的字眼!上诉人陈书伟因“操”字获罪,身陷囫囵,至今没有音讯。陈某使用“操”字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被“逮”个正着那是昝由自取,我也拍手称快!但从媒体报道上却搞不清楚法院是凭借意会还是凭借推理、是凭借证据还是凭借法律依据拘捕了陈某!?
从媒体报道的字眼里可以看出,法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根据这条法律和媒体报道可以看出:是“操”字“直接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惹得祸!好像不存在“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基因,也不存在使用“操”字的行为。
媒体和法院只是说陈某“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均没有说清楚陈某使用了什么“粗俗”语言,怎样“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也没有透露对哪个“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直接侮辱”,更没有说出用什么手段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直接侮辱”,法院也没有公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情节轻重”的证据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些是否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和证据,无法可知。
法院是个神圣的地方,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法官个个精通法律,人人效忠法律、国家和人民,清正廉明,法院一旦实施处罚一般不会有错的!
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虽然我不知道陈某“直接侮辱”了哪个“司法工作人员”,但我还是很同情这个平白无故被人“侮辱了的司法工作人员”,我很想知道陈某对其“直接侮辱”的证据以及对这个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想知道这个“司法工作人员”对“操”字含义的理解,这个“操”字“粗”在哪里“俗”在何方 !?“操”字的含意是否就是他理解的那样,他的“理解”是否能作为“证据”?“操”字是否就是指向他本人?“操”字给他造成了什么伤害?他是否还会要求陈某对他进行“精神赔偿和人身伤害”?以后陈某是否还会被加刑!?
请这位被侮辱的司法工作人员相信我:虽然我只是一个平民百姓,但我却容不得任何人的违法行为,我很希望保护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很想利用我的微薄之力为他遭受到的“侮辱”打抱不平!但是,我一定要见他一面以便调查清楚。
但愿上帝保佑:这个被“直接侮辱”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千万不要是虚拟的!
我因此努力地学习和专钻研法律,结果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权威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律条,各级法院、法官理所当然地要认真执行!
这几条法律都来自《诉讼法》,写得都很直白:“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这是国家法律权威机关最人性化、最理智的、最公平、公正、公道的解释。还有,共产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
的确,“操”字在民间个别地方、个别心有邪念的人确实理解其有不文明的含义,那毕竟是部分地区、部分人的民间意念,不能代表全中国的文化,“操”字的含义也并非“十恶不赦”!中国所有人都要使用这个常用字!
“操”字本身和“操”字的含义没有任何法律解释和国家文件认定是“侮辱”之意!中国大辞典也没有对“操”字有不恭的注译!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是维护国家法律和人民权益的机构,人民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人民法院有权但不是滥用权力的地方!
我不理解:贵院为何一定要偏激的意会并自取其辱继而动用公权呢!?法院不以其它正统释义为准,反而利用公权坚持自己的歪解,是否构成对我国文化的一种蔑视?
任何字都可能会有它不合适的解释,比如“好”字,也可以联想成“好个屁、好狗”之类!照贵院的做法,见字就推理,就意会,就想像,那中国文字就必须全部“封杀”,否则,所有使用汉字的人都有可能面临“文字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