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深圳陈书伟上诉状里的“操”字
西安 孙安民(实名)
尊敬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任何字都可能会有它不合适的解释,比如“好”字,也可以联想成“好个屁、好狗”之类!照贵院的做法,见字就推理,就意会,就想像,那中国文字就必须全部“封杀”,否则,所有使用汉字的人都有可能面临“文字狱”!
我感到:贵院涉嫌滥用权力,瞎猜疑,大搞“文字狱”,对陈某的处罚可能出格了!
所以,我有几个疑问希望贵院给以解释,以解本人心中疑惑,当然也可以置之不理。
1、中国汉字“操”字的真正意思是什么?从那一点上说“操”字是带有“侮辱”的意思?除过贵院用民间含义理解外,“操”字有没有正面的解释?最好用权威的“词典”注译和法律的解释。
2、陈某因错别字而获罪太稀罕!按照权威词典解释,对“操”字并无恶意和贬义的注解!如果要把“操”字理解为那个同音不同体的下流字,那这个“操”字就是错别字!这个错别字“操”字到底“侮辱”了谁?怎么“侮辱”的!?“被侮辱人”有名、有姓、有证据、有伤害、有投诉、有诉状没有?
严格地讲,“操”字并不是骂人的字,只是和骂人的那个字同音而已,真正骂人的那个字应该写作“肏”。假如这个字违法,也是证据不足!何况,骂人本身并不是严重地违法行为,人在气头上难免可能情绪激动会骂人,这最多是违反了道德标准需要思想教育而已。
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陈某在向法院表示:他自己的情绪很“操”,暂时无法平静和控制,因而上诉状不必要改!
3、《法官法》对法官有着严格的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法院仅仅是一个“法律办公平台”,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公平公正的受理和审理案件,化解纠纷和矛盾。和老百姓打交道,就必须要有耐心!认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有情绪的群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能以牙还牙,硬碰硬!秉公执法,洞察秋毫,能对原被告做好思想工作,才能维护和谐社会和法制!才是个有能力的好法官!法官不靠思想工作,靠“公权”压制恐怕不是成功之道!
真不清楚,贵院拘捕陈姓上诉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假如他有怨、有气;假如他就是愤怒至极,气疯了;假如他就是个法盲、文盲,写错字、胡写字,甚至一个字也不写;假如这次他不写“操”字,写一个更可怕的字,比如“死、伤、杀、绝、吃、反”这一类的字都可以使人联想翩翩,这样的诉状大不了就是无效的诉状!根据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即可以受理、送达、又可以驳回、甚至不予支持,这才是法律程序啊!够的上治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宪法》规定有这么多的自由,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状里出现一个莫名其妙的“操”字以示无奈和愤愤之情,贵院值得涉嫌违反《宪法》动用权利吗?
4、上诉状里规定要写几个字,好像没有!如果诉状写的不规范甚至不符合法官的意思,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啊。《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遇到这种另案,应该自觉履行法官职责和相关法律,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没有规定要以公权镇压啊!
5、我感到,既然陈某能把上诉状以这种方式邮寄给法院,就说明他对一审判决不满!上诉状里只写一个“操”字,除过贵院的理解外;也可能是对他的案子没有得到法律支持而对法院二审失去了信心;还有一种可能,他认为他的案子被人“操纵”了,他在指责第三人;或者陈某的意思是 “请法官依照一审案卷中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操办 ”,他在期盼贵院依法审理;还有一点,就是向你们表示他对法院一审法官、一审判决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和判决心中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假如把“操”字理解为“侮辱”之意,当事人只是属于“粗俗”之人,应该以品德不佳以思想教育为主啊,恐怕也不值得抓捕吧?写一个“操”字,也有可能依照《宪法》使用他“示威的自由”罢了。
以上推测,皆有可能,法院在无法确定其意的情况下,是否也需要冷静一下呢!?
6、你可能会说:我们做了工作,陈某坚持不改,所以就把他“绳子依法”!
你们的权力太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没有规定:“坚持不改的—— 就地‘正法’”啊!请贵院就此问题做出个解答。
当然,我不是非要替陈某“所犯的错误”做辩解,触犯国法,理应治罪!只是觉得福田法院对陈某的治罪理由太牵强!几年来,他自费耗金数十万元,在贵院诉讼当地移动公司涉嫌违规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案件数百起,屡屡受挫,在中国,哪有第二人!?一个莫名其妙的“操”字,一个被人刻意恶意理解的错别字,一个15天的拘留后果,当之无愧的被列入世界奇案和丑闻行列而“流芳百世”!
在法治社会里,谁违法都不行!我们的政府、法律、法院、司法和政府工作人员都应当受到尊重,因为国家没有政府领导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不行的!我们都需要一个和谐、安定、幸福、法治的社会环境!
7、尊敬的院长,并非孙安民斗胆包天,有意找茬,只是对发生在贵院的奇案,本人十分好奇,又不解个中缘由,所以才提问了七条。你有奇案,我有奇文(因我文化太低请谅解),但我的文章是善意的,请你们正面理解着看,千万不要再用你的意思意会我的文章!
你们有权去陈某家里拘捕他,自然也有权会来我家里抓捕我,为了避免本人也会遭遇“文字狱”,特再提供两条法律共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尊敬的院长,因此信并无机密,恕我公开发表,有违法之处,本人甘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孙安民 邮箱:laosun2004@126.com
2009年5月3日 于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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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