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网深圳6月18日电 记者游春亮 实习生陈晓君 前不久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操”字事件,衍生出一宗名副其实的“操”字官司。今天,“操”字事件主角深圳市民陈书伟向记者透露,因为朋友在信函最后写了一个“操”字,近日,他把这位朋友告上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据陈书伟讲,“操”字官司的起因很简单。
2009年元旦,陈书伟在一次社会活动中捐款。因为带的钱不够,朋友黎某为其垫付了1100元。后来因种种原因,陈书伟一直没有还钱。4月3日,黎某便提醒陈书伟还钱。
“我准备在下次见面时当面把钱还给黎某并表示谢意。”陈书伟说,不料,6月4日,黎某给他寄来一封索要欠款的函件,并在信函的最后写了一个“操”字。于是,陈书伟一纸起诉书,把黎某告上法院。
“这起官司,如果法院判我胜诉,那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出现‘操’字便是辱骂,侵犯了名誉权;如果判我败诉,那当时法院因为‘操’字拘留我15天,又是出于什么法律依据呢?”陈书伟说。
据了解,今年4月,因为在上诉书中写了5个“操”字,福田区法院以“其行为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陈书伟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陈书伟,男,汉族, 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N8-B404
被告: 黎广海,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益强居1-6C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函件中使用“操”字构成了对原告的侮辱;
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1元钱。
事实及理由:
原告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元旦,原告在一次活动中捐款3000元,当时因带钱不够,被告为原告垫付了1100元。后来见面原告没顾上提此事。被告于2009年4月3日向原告索要欠款,原告准备在下次见面时当面还钱给被告并表示谢意。2009年6月4日,被告给原告寄来一封索要欠款的函件,并使用“操”字侮辱原告。
原告欠被告款并没有赖账的企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告却极尽攻击、丑化原告之能事,并使用 “操”字严重侮辱原告,公然侮辱原告人格,已构成侵权。
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 书 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证据:操字信函;特快专递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