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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华硕维权追踪二十五]7月10日证据核对,现场全过程

发表于:2009-07-13 点击:
武装护卫华硕笔记本安全完成核对
 
    2009年7月10日上午9:30左右,黄静和母亲一同来到北京市招商银行大运村支行地下保险库房,黄静诉华硕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证据——装有工程样品处理器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就保存在这里。几分钟后黄静的母亲办理完相关手续,将该电脑从保险柜内取出交给黄静代理人张平律师。北京市振远护卫中心三名武装护卫人员手持大口径防暴枪跟随张平律师将该电脑护送到守候在银行门口的装甲防弹押运车上。负责武装押运本案核心证据的装甲车按照事先预定路线行进,9:50左右到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持枪护卫人员不能通过法院安检。海淀法院一名法官、两名法警来到安检厅接替持枪护卫人员护送黄静代理律师张平手持核心证据进入第48法庭。证据核对完成后,核心证据再次由振远护卫中心武装押运护送回到招商银行大运村支行保存,全过程未出现任何意外巧合事件。
法庭批准黄静撤销对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
 
   证据核对开始前,法官首先宣布,根据原告黄静在2009年7月3日向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批准黄静撤销对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但由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诸多关联性,且前期作为第一被告的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在三次证据交换中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发表任何相关法律意见,反而是作为第二被告的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所有代表被告方的证据和意见,因此法庭决定将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根据黄静代理律师此前提出要求传唤华硕电脑销售商新人伟业公司赵宝立、高鸿雁两人到庭接受质询,法官建议将销售商新人伟业公司也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黄静代理律师认为此举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全赞同法官建议,华硕方律师未对此发表任何意见。
未经授权华硕员工现场试图查看该笔记本电脑被法官阻止
 
    核对现场华硕公司代理律师首先验证了黄静代理律师张平送达法庭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外观与之前黄静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照片相同无误,然后华硕律师对该电脑底部的印有华硕标志的保修标签进行了拍照,检查过程中,华硕律师还多次用手触摸标签,由此引发黄静代理人的警告提醒。黄静代理人向华硕律师声明,如果对于该电脑原件以及标签存在任何异议,华硕公司作为被告都有权向法庭申请技术鉴定,法官当场制止华硕律师直接用手触摸标签的行为 。检查过程中,华硕公司一位员工试图接近该电脑并进行查看,黄静代理人立即向法官提出该人无合法委托手续,无权查看该证据原件,法官随即命令该华硕员工退回座位不得近距离触摸或者查看该电脑。
 
现场证据核对,华硕电脑出现不可思议的2.91GHz
 
    按照华硕律师要求,黄静代理人现场数次在该笔记本电脑上运行“英特尔处理器ID实用程序”,改程序运行结果显示:“所测试的英特尔处理器似乎是工程样品而不是生产型处理器,此实用程序仅支持生产型英特尔处理器,样品处理器不受英特尔担保,也不得转销售”。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该电脑在运行此程序结果显示其所装CPU频率极为不稳定,最高主频甚至达到了2.91GHz,黄静代理人介绍,按照英特尔公司公布的Dothan核心Pentium-M处理器最高只能运行于2.26GHz,这台电脑的CPU居然超过最高频率30%左右,法官看到这一情景也非常惊讶,马上让书记员将这个情况记录在庭审笔录中。黄静代理人称,正是由于工程样品处理器存在质量缺陷,所以频率极为不稳定,对电脑的使用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华硕举报黄静敲诈勒索案刑事侦查笔录即将公布
   最后,法官宣布,根据原、被告双方要求,法庭已经调取了华硕公司举报黄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刑事侦查案卷。原、被告双方均可与法官约定时间前往法院查阅相关资料,同时法官还强调该刑事侦查案卷中,海淀公安分局已经对涉案电脑进行了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确认涉案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内所安装的CPU是工程样品处理器,与黄静方鉴定结论一致。黄静代理人周成宇透露,2006年4月,在黄静被批准逮捕之前,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就已经出来,上面共有三个人确认签字,分别是华硕公司报案人华硕中国区品牌总监郑威、黄静和周成宇。周成宇认为华硕公司早在三年多以前就已经完全了解事实真相,但是在自身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为了掩盖自身丑闻,仍然非法动用公权力加害黄静。黄静代理律师张平已经决定将于下周前往法院查阅黄静刑事侦查案卷,相信更多不为人知的真相即将被事实证据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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