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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字状案追踪 七][天涯网刊]陈书伟:斗智斗勇的生猛一“操”(转载)

发表于:2009-05-24 点击:

    1992年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陈书伟:斗智斗勇的生猛一“操”

    深圳维权人士陈书伟,在二审的上诉状里,用一个“操”字来作陈述。负有传递上诉状义务的一审法院“先礼后兵”,在电话劝告无效后,以侮辱法律和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将其司法拘留,一个“操”字等于15天牢狱之灾。
    我读到这条新闻的时候,第一直觉是这个陈书伟不简单,“操”得极其勇敢,富有开创性,可谓纯爷们儿,实在令人景仰!随后我百度了一下,了解陈书伟其人其事,以及这一“操”来的司法拘留是否于法有据?
    陈书伟本人及一些支持者认为,“操”字在官方词典里并无侮辱之意,所以一审法院的处置是非法的。这个看法我不赞同,因为官方词典虽然近年有改进,收了一些新新词汇,但对于粗鄙的口头语是没有也不可能释义的(估计要都收,那字典也得分级管理,至少分未成年版和成人版了)。陈书伟作为成年人,著名维权人士,对于“操”字日常语义当然心知肚明,所以此事件之关键,不在对“操”字的释义,而在现行法律对诉讼文件的规定,可“操”还是不可“操”?有业内人士认为不能“操”,司法圣神岂可“操”来“操”去?但也有业内人士援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认为司法实践中是可以“操”的。
    法无明文无罪,况最高院早有规矩凿凿呢,所以我支持“操”!同时我对一审法院迎“操”而上,自己对号入座的做法深感遗憾。因为我觉得上诉状里要“操”的,显而易见是与陈书伟对簿公堂的对方当事人,法院作为居中审判者,不请自入瓮,自取其辱,实在是匪夷所思,难怪有人怀疑这是一审法院心虚使然。其实,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将上诉状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缺乏上诉事实和理由为据,驳回上诉或者维持原判,以此化骨绵掌,让生猛的陈书伟“操”不着,折杀而回。说不定“屡败屡战”的陈书伟因此金枪受损一蹶不振,岂不是皆大欢喜?但一审法院却要抓之关之,反而惹得一身骚,的确不太明智,让人感觉正中陈书伟圈套:关注陈书伟其人其事的人更多了,陈书伟的“铁丝”也更壮大了!堂堂一机构,连此匹夫之“操”都受不了,承受力是否差了点?
    法律和司法不容亵渎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相信陈书伟对此也无异议。事实上,陈书伟打了上百场维权官司,已经足证他是一个法律信仰者。但他如此明知故犯,只能表明这样一个铁杆的法律信仰者,在写下“操”字的那一刻,已经到了临界点,从量变发生了质变。“熟识”他的一审法院于此关键点不心胸开阔治病救人,反而将其收监关押,就有点落井下石借机教训的味道了。
    法律和司法的尊严建立在持续公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仰应当是发自公众灵魂深处,他们愿意信任和依赖法律和司法去得到裁决和帮助。姑且不说陈书伟用一个“操”字上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单是这一个“操”字引发如此争议,就已经表明对于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信仰在现实中是如何的脆弱不堪和危机深重。立法过程中的不平等博弈,司法过程中层出不穷的腐败,才是对法律和司法最大最恶劣的亵渎。这样的法律和司法,要强压住公众的头让他们顶礼膜拜和服从之,柔弱者无奈含泪噎血姑息之,但刚烈如陈书伟者以“操”生猛还击,也是不得已的情有可原之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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