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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华硕维权追踪二十二] 6月2日庭审经过纪要

发表于:2009-06-03 点击:
    2009年6月2日上午9点,黄静向华硕公司系列维权诉讼核心案件之一消费欺诈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轮证据交换开庭。
    此次证据交换庭审由黄静方由代理人周成宇出庭,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派出了三位代理律师。证据交换过程中,黄静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补充14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华硕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华硕公司也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7份证明黄静与周成宇是2005年认识的。
    双方互换补充证据之后,根据黄静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所表示的申请鉴定意向,法官当庭扣押了华硕公司存在“伪证”嫌疑的三份证据原件。黄静代理人又当庭正式提交9项内容的证据保全申请书,要求法庭查封、扣押相关证据资料以备比对和技术鉴定并传唤本案数位关键证人到庭接受质询。法庭将进行审核之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裁定。
    由于黄静代理人对华硕公司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存在诸多质疑,法庭决定于6月11日上午九点让双方携带所有证据原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核对。届时此案最关键证物,即安装有工程样品处理器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也将从银行保险柜取出送达法院,经双方核对后该电脑将封存于海淀区人民法院证物库直至本案宣判。
    黄静代理人提出,此前诉讼理由关键之处是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以升级名义使用存在质量缺陷不能销售的工程样品处理器调包欺诈黄静,但是随着司法程序的进展,现在已经掌握大量新证据证明黄静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在生产过程中就已经装入了被打磨改造过的造假CPU,而且目前华硕公司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了这个情况。所以黄静代理律师团合议认为黄静是受到了华硕公司两次欺诈,由此黄静将增加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继续追索华硕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法官最后向双方宣布,将举证期限延长至2009年7月10日。双方所有证据提交、鉴定申请以及诉讼变更等都应该在此期间提出。
    上午11:00,法官宣布退庭,本案两轮证据交换至此结束。
 
        
 
    提交公证书证明华硕捏造“伪证”
    其中关键证据之一是上周刚刚取得的公证文书证明黄静通过向华硕免费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涉案电脑的维修记录,华硕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黄静该电脑从未经过华硕服务部门任何故障维修,而华硕此前所提供的两份被指“伪证”的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内容却分别记录该电脑进行过两次CPU故障维修和升级更换行为,由此看来华硕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形。黄静代理人指出,故障维修与升级更换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华硕公司前后不同表述是企图掩盖事实真相。
    经销商并未向华硕提供CPU
    华硕公司目前已经承认的确更换过黄静电脑内原装CPU,但是始终坚称用于调包的工程样品处理器是应其经销商要求并由经销商提供所以才进行安装的。对此,黄静代理人此次补充多份证据证明经销商新人公司表示对此案所涉及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毫不知情,而且也从来不是华硕公司的部件供应商。同时黄静代理人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从英特尔公司所公布的条件看来,经销商新人公司并不符合取得工程样品处理器的要求,而华硕公司则是完全符合的。黄静代理人还认为,涉案电脑当时是处于免费保修期内,如果说经销商送去华硕维修发现故障,还要自己花钱提供CPU用于更换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按照华硕公司所公布的华硕笔记本保修条例,一旦安装非华硕原装部件,该电脑将丧失华硕免费保修。黄静代理人举例说:免费保修期的电脑坏了,需要自己花钱买部件更换,而且更换之后将不能再享受原厂免费保修了,这样的事情谁会愿意做。
    黄静并非唯一受害者
    黄静代理人此次还向法庭提交多份华硕笔记本电脑客户在售后服务过程当中的经历遭遇,其中包括华硕服务中心欺瞒客户调包更换部件,被发现后客户现场向110报警;购买华硕笔记本2小时出现故障,维修五次华硕均称无质量问题拒绝退换;笔记本电脑同一故障维修多次,华硕却拒不按三包规定退货或更换等等。这些证据证明,华硕公司一直存在调包客户部件的传统,且被发现后均采用推卸责任的方式故意刁难客户退换货,所以黄静并非唯一受害者。
    (最新法律意见)黄静遭受华硕公司两次CPU造假欺诈
    黄静最初购买电脑当天就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所以才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公司进行检测希望退换货处理,按照华硕公司所公布的保修条例和服务流程,黄静先后两次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公司处进行检测时,华硕公司均已经确认黄静送检电脑保修标识完好且内装部件为华硕原装部件后方可提供免费售后服务。正是在这两次检测过程中华硕将黄静电脑内原来所安装的处理器(CPU)调包更换,而关于该机故障华硕公司先后出现了“软件故障”“CPU故障”两种认定,更换CPU的理由也先后出现了“升级更换”和“故障维修”等前后矛盾说法,并且华硕公司自称当时工程师比较急,所以才不顾规定找经销商借CPU给黄静更换等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据了解,将工程测试样品处理器(CPU)Remark(俗称“打磨”)后充当正式产品也是电脑产业常见的造假方式之一,而华硕公司目前也已经承认黄静电脑内原来所安装的CPU更换下来后经过鉴定被重新标识(打磨)过。上述事实证明,黄静购买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在生产过程中就已经由华硕公司装入被重新标识过的“造假”CPU,而当黄静购买该电脑后发现使用异常两次送至华硕公司处进行检测,华硕公司为了掩盖其造假行为居然胆大妄为直接使用工程测试样品处理器冒充正式产品以升级为名对该电脑内原来所安装的“造假”CPU进行调包更换。
    第一次证据交换庭审回顾
    此前的5月11日本案第一次证据交换庭审时,黄静代理律师已向法庭提交16份关键证据证明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调包更换进行欺诈的事实,华硕公司代理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25份“证据”企图推卸责任、掩盖事实真相。黄静代理人当庭从华硕所提交的“证据”当中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且相互矛盾的大量疑点,黄静代理人认为华硕所提交的“证据三”、“证据五”系事后伪造,并当庭向法官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本次九项申请内容及理由
    经过对案件以及华硕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后,此次第二轮证据交换庭审,黄静代理人将向法庭提交9项证据保全和证据调取的申请。九项申请包括申请法庭查封、调取英特尔公司工程样品处理器借出记录用于查明黄静电脑内所安装的工程样品处理器的来源;申请法庭查封、调取北京华硕皇家俱乐部事发前一年的全部服务记录单并扣押华硕本案向法庭提交疑似伪证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用于比对和技术鉴定用以确定华硕提供的证据真伪性;申请法庭传唤华硕公司维修工程师林迎钊、经销商陪同黄静送修电脑的工作人员等当事人到庭陈述事实经过并接受质询;申请法庭调取2006年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刑事侦查案卷用以查明华硕最初报警向司法机关所提交证据材料以及警方对于此案关键证据的技术鉴定结论和对此案部分关键事实的认定。
    另外,经过黄静代理律师团分析合议认为,华硕公司存在两次使用“造假”CPU欺诈黄静的侵权事实:除了之前大家广为关注的华硕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直接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冒充正式产品欺诈黄静之外,黄静所购买笔记本电脑还存在华硕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就已经使用重新标识(打磨)过的“造假”CPU的情形。因此黄静代理人也向法庭申请调取、扣押相关关键证物
    此次申请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重大意义
    黄静代理人认为,随着司法程序的进展,黄静向华硕公司维权事件当中的关键事实已经逐渐明朗。而华硕公司使用抹黑黄静代理人转移公众视线;向司法机关申诉欲使黄静“二进宫”;向律协投诉黄静代理律师“影响两岸经济往来”等伎俩现已均告失败。但华硕仍然企图通过政府部门行政力量干预此事,同时华硕公司亦在近期加大广告投放力度收买、封锁关于此事件的新闻报道。黄静代理人更是了解到为华硕“操刀”此事件危机公关的北京某营销传播机构骨干员工因实在“看不惯华硕的做法”愤而离职,近期或许将其掌握的华硕更多黑暗内幕向媒体曝光。此次黄静向法庭所提出的9项申请,全部直指本案问题核心关键,澄清事实还原真相原貌,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而且这几份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华硕公司不仅在黄静所发起的系列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向法庭提交,2006年华硕公司更是以此作为黄静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交,因此这几份证据一旦被确定为伪证,华硕公司不仅将面对系列民事诉讼败诉的结果,同时华硕公司相关责任人还将因在刑事侦查阶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捏证据涉嫌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
    为推翻华硕伪证,黄静前往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为了推翻华硕公司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庭审中所提交的两份伪证,5月20日黄静前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刘莹和公证人员陈燕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话(65521188-6204)现场拨打了华硕公司免费技术服务电话(8008206655),华硕公司工号为6212的工作人员确认华硕笔记本电脑只要在华硕服务中心经过维修或者部件更换其相关记录都可以通过免费技术服务电话查询得到,而且该记录一旦生成就不会删除,华硕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黄静序列号为57NP002869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不存在任何维修记录。黄静提出自己的电脑随机有两张“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华硕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黄静其他经销商或代理商不会有这种服务单,该服务单只能由直营的华硕皇家俱乐部开出,而北京只有一家华硕皇家俱乐部,地址是在海淀区中关村的太平洋科技大厦。整个查询过程均由公证人员陈燕进行现场录像并将录像带封存于公证处。本次公证黄静取得公证书号为(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119号公证书一份,将在6月2日第二次证据交换庭审时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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