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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华硕维权追踪十七]黄静律师团申辩理由

发表于:2009-04-02 点击:
 
    投诉方: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被投诉方: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张斓、付占平律师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就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投诉我所张平、张斓、付占平三位律师一事作以下申辩:
 
    申辩理由:
 
    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投诉方面相关规定:投诉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一份);2、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一份)。因我所被投诉的张平、张斓、付占平三位律师与投诉方并无委托代理关系,投诉方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律协受理规定。且投诉方投诉书内容并未明确投诉事实与理由,投诉请求也是用要求律协“过问此事”、“纠正”等含混不清的表述,因此请求律协直接驳回投诉方该投诉申请。
   
根据投诉方投诉书内容答辩意见:
 
    1、投诉方称:“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张澜、付占平以黄静律师团的名义,鼓动当事人专门构设独立网站,持续不断的发布诋毁华硕商业、品牌信誉的文章”。
    申辩理由:据了解华硕维权网站www.asus315.com系一些关注黄静向华硕公司维权事件的热心网友自发建立,该网站上公布该事件的一些相关事实以及证据资料皆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投诉方如对内容持有异议可向该网站及其所有人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权益。
 
    2、投诉方所称我所被投诉律师非法集会
    申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据了解本所此次被投诉的三位律师从未参加或者组织过此类集会,因此并不存在非法集会的情形。
 
    3、投诉方称我所被投诉律师利用媒体向公众传达歪曲事实的报道
    申辩理由:我所被投诉律师以充分尊重事实的态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接受媒体采访,并无任何不妥。
 
    4、投诉方称我所被投诉律师推动一系列的恶意诉讼
    申辩理由:因投诉方的多项违法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黄静造成了侵害,被投诉方律师接受当事人黄静委托提起相关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并无任何不妥。
 
    5、投诉方称:“给我公司以及海峡两岸贸易往来造成极其恶劣的干扰与影响,而且有可能酿成难以控制的群体事件,此事已经引起了国台办的高度重视。”
    申辩理由:由于投诉方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采用极端手段对付消费者,导致诸多严重后果,其自身行为已经引起公众反感。现在投诉方反而采用夸张手法,危言耸听,冒用政府部门名义企图以此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目的。
 
    6、投诉方称:“作为职业律师,张平、张澜、付占平没有恪守职业律师的操守,不是本着平息矛盾、化解纷争的态度来处理案件,反而推波助澜,挑词架讼,其行为不但没有起到一个律师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反而损毁了整个律师团体的职业形象,希望贵局(贵会)能高度重视该情况,过问此事,纠正张平、张澜、付占平几位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之行为,使不断扩大的事态能够得到及时平息。”
    申辩理由:我所被投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黄静委托后,曾在诉讼之前多次与投诉方沟通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但均遭投诉方强硬态度拒绝。
    (1)、2008年8月3日,我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方发出律师函建议诉前协商,投诉方回应愿意通过诉讼解决。
    (2)、2008年9月19日,我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方华硕公司董事长施崇棠致函,被投诉方无任何反馈。
    (3)、2008年11月11日,我所被投诉律师受当事人黄静委托向中国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被投诉方回函中消协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愿意诉讼。
 
   综述:
    以上可以看出,被我所被投诉律师做出了诸多努力本着平息矛盾、化解纷争的态度来处理案件,希望起到律师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而投诉方不仅从未有过任何积极主动解决事情的行为,反而一再采用强硬、蛮横态度动用各种非常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更大伤害。此次投诉方更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使用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手段企图推卸法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每次当事人黄静公开向华硕公司展开维权行动,总会遇到各种意外巧合,本次投诉方更是选择在黄静诉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开庭之前一天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递交投诉书,意图干扰正常诉讼,虽然投诉内容荒诞,但是其险恶用心可见一斑。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以及当事人黄静的合法权益,我所被投诉律师将不惧任何艰难险阻帮助当事人黄静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相信最终法律的公正判决必将揭开一切事实真相。
    本所被投诉律师恪守律师行业职业规范与道德、不畏强大势力而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义,这正是出于律师的本分和良心。本所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请求北京市律师协会驳回投诉方申请!
 
     此致!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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