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下午2点左右,黄静律师团张平律师从海淀法院领取了传票和举证通知书。传票内容为因黄静诉台湾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消费欺诈侵权,海淀区人民法院定于2009年5月11日上午9:30在第48法庭通知原告和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届时原、被告都将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双方需要补充证据或者原告需要进行反诉都可在此阶段提出。
与上次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黄静诉华硕公司名誉侵权案不同,此次黄静是以消费过程中受到欺诈侵权为由对作为生产商的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后服务提供商的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此次消费欺诈诉讼也是黄静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系列诉讼中最为关键的一起诉讼。本案所涉及的最核心问题,也是此前争议最多的疑点——究竟华硕公司是否使用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工程样品处理器以升级为由将黄静电脑内原装CPU进行了调包更换,从而引发后续包括500万美金天价索赔、维权入狱等一系列风波。而此前在黄静与华硕公司的交涉过程中华硕公司最初曾经承认这一事实,后来却完全否认,并先后出现黄静自备测试版CPU、代理商新人公司提供、黄静代理人周成宇更换等多种版本说法。此次证据交换,黄静将向法院提供包括装有工程样品处理器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内的多项原始证据。
如果最终法院审理查明华硕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华硕公司这种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但不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反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捏造证据的手段进行刑事报案的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和良心,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将涉嫌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黄静及代理律师团相信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揭开事实真相,还受害人黄静一个公道。
黄静律师团张平律师认为,这个诉讼作为系列诉讼中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一起,可以预见华硕方面必然完全推卸责任,名誉侵权案只是起诉了华硕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而此次消费欺诈则直接是起诉了台湾华硕总部的上市公司,5月11日的证据交换过程或许也会出现激烈辩解,但是就目前我方已掌握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华硕公司存在不当和过错。按照诉讼流程,证据交换之后不久即将进入正式庭审阶段,虽然现在存在各种不明原因造成的阻碍和困难,但是黄静律师团一定全力以赴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黄静的合法权益,相信最终法院会公正判决此案。
相关情况
一、 3月20日已经开庭审理的黄静诉华硕公司名誉侵权案因双方补充证据法官宣布择日再审,目前黄静代理律师团已经准备好更多证明华硕公司对受害人黄静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后果书面质证材料,随时等待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再次开庭通知。
二、 因3月底华硕公司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黄静律师团所在的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张斓、付占平三位律师“恶意诉讼”、“对华硕公司以及海峡两岸贸易往来造成极其恶劣的干扰与影响”并称此事已经“引起了国台办的高度重视”。目前该投诉已经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正式受理,因正值义方律师事务所年检期间,此次投诉对该所全体律师今年注册亦造成了一定影响。华硕公司投诉书内容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大量网友均表示对华硕公司这种荒唐行为的谴责,更有多位律师界知名律师以致电、发表博客等方式表示了对三位律师的声援。
三、 黄静将在台湾发起的对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近日已经敲定台湾本土律师团队,将由岛内知名的资深律师担任黄静此次台湾诉讼的代理律师,因相关侵害行为也存在于中国大陆,所以台湾律师团队将和国内黄静律师团商议择日同时分别向台北和北京的法院递交立案申请。
二、 因3月底华硕公司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黄静律师团所在的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张平、张斓、付占平三位律师“恶意诉讼”、“对华硕公司以及海峡两岸贸易往来造成极其恶劣的干扰与影响”并称此事已经“引起了国台办的高度重视”。目前该投诉已经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正式受理,因正值义方律师事务所年检期间,此次投诉对该所全体律师今年注册亦造成了一定影响。华硕公司投诉书内容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大量网友均表示对华硕公司这种荒唐行为的谴责,更有多位律师界知名律师以致电、发表博客等方式表示了对三位律师的声援。
三、 黄静将在台湾发起的对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近日已经敲定台湾本土律师团队,将由岛内知名的资深律师担任黄静此次台湾诉讼的代理律师,因相关侵害行为也存在于中国大陆,所以台湾律师团队将和国内黄静律师团商议择日同时分别向台北和北京的法院递交立案申请。
黄静律师团
2009年4月13日
相关法律问题联络:
张平律师13501352020
事件进展采访联络:
黄静代理人周成宇15011421486
张平律师13501352020
事件进展采访联络:
黄静代理人周成宇15011421486
附:黄静诉华硕公司消费欺诈侵权起诉书原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原告: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北投区立德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施崇棠 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2894-3447
地址:台北市北投区立德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施崇棠 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2894-3447
被告: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 邮编:201108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1-54421616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 邮编:201108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1-54421616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09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一倍金额,两项合计共41800元人民币
2.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鉴定费、公证费、银行保管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共计259,840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698,360元
5.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9日,原告购买了一台由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牌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购买当天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严重故障现象。原告在经销商的陪同下二次到第二被告所属北京华硕产品服务中心进行检修,问题故障仍未能排除。在原告的笔记本电脑第二次送修时,第二被告的工程师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明确告之原告的情况下,私自以升级为名将原告电脑中的CPU更换为工程测试版CPU。工程测试版CPU是CPU生产厂家明令禁止销售,只可用于研发使用的,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现在这台被装有工程测试版CPU的笔记本电脑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性,且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死机、发热等症状。原告在发现第二被告的服务欺诈行为之后进行维权时,第二被告以原告向其敲诈勒索为名报案将原告抓捕,导致原告被错误逮捕无辜关押294天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由于第一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黄静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人身权利及相关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应当依法承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因此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同时由于此事件在社会上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使得原告在此之前一直饱受非议,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09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一倍金额,两项合计共41800元人民币
2.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鉴定费、公证费、银行保管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共计259,840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698,360元
5.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9日,原告购买了一台由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牌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购买当天使用过程中就出现严重故障现象。原告在经销商的陪同下二次到第二被告所属北京华硕产品服务中心进行检修,问题故障仍未能排除。在原告的笔记本电脑第二次送修时,第二被告的工程师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明确告之原告的情况下,私自以升级为名将原告电脑中的CPU更换为工程测试版CPU。工程测试版CPU是CPU生产厂家明令禁止销售,只可用于研发使用的,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现在这台被装有工程测试版CPU的笔记本电脑仍然不能正常使用,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性,且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死机、发热等症状。原告在发现第二被告的服务欺诈行为之后进行维权时,第二被告以原告向其敲诈勒索为名报案将原告抓捕,导致原告被错误逮捕无辜关押294天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由于第一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黄静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人身权利及相关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应当依法承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因此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同时由于此事件在社会上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使得原告在此之前一直饱受非议,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静
2008 年12月13日
具状人:黄静
2008 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