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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扯出一个宪法问题了--关于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中心图标使用国徽是否适当的问题

发表于:2026-01-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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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扯出一个宪法问题了
--关于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中心图标使用国徽是否适当的问题

丘建东 2026.1.9下午



  致龙岩市委政法委书记郑副书记、龙岩市司法局江局长,江、陈科长
  首先,我的感谢。我感谢对您们对我的关于综合治理中心标识的使用国徽图案值得商榷的信访的高度重视,今天下午经省里委托找我谈话;
  第二,我的要求和进一步的理由。

  1.关于综治中心标的信是福建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转办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建省委政法委,要求贵委按程序给我信访受理书;

  2.我个人进一步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二条来看,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本案中综治中心在其图案中使用了国徽图案却未经合法程序,故应当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以解释加以规定为好;

  3.由于这个问题是全国性问题,福建省政法委还是向中央政法委汇报为好,请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三,还有几个问题。

  1.我从福州归来,在福州会见了福建日报记者和福建省委党校教授,得知福建省法学会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联合成立红色法制研究会,我想请领导为我争取一个参会名额,我也是一个红色文化研究爱好者,若没有机会,我也会不改初心的研究宪法,研究红色文化;

  2.我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学习有了进步,我以为,综合治理中心的国徽图案是否适当以及谁来有权解释的问题,就是一个宪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公民对宪法解释问题的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必要时送专门委员会审查、提意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意见。
  综上,我的公民来信来访受到《信访工作条例》保护,我等待贵委的受理单并等待60天等信访结论,我等待省里领导的约见,我也等待发给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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