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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购物 保障消费者权益

发表于:2022-06-21 点击:

来源:北青网 

    网络购物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也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以及网络功能的拓展,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纠纷成为新焦点。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该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且案件审理面临被告出庭率低、消费者举证责任偏重、网络职业打假激增等问题。经分析,前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矛盾分流不足。目前,法律并未对涉消费者权益的小标的案件设定调解前置程序,大部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未经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矛盾分流和诉外调解不足,加重了司法负担。

    二是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网络平台对卖家注册信息审查不够严格,网络交易具有无地域性特征,卖家即使以虚假地址注册也难以被发觉,造成被告出庭率低等问题。同时,网络经营者随时可以“弃店”,消费者追回损失面临困难。

    三是电子证据难以保存。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很难事先预见消费风险,要求其保存并提供购买时的网页交易信息,超出正常人通常应当尽到的合理义务。且经营者可以无障碍地篡改交易信息,增加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四是惩罚性赔偿功效异化。为遏制欺诈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商品价款3倍和10倍的赔偿标准。但实践中,购买成本与所获赔偿之间的巨大差价,导致部分群体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购买存在瑕疵的商品。这些案件的审理对于打假效果并不明显,反而增加了审判压力。

    为此,东台法院建议:一是设置消费调解前置程序,争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先经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二是将网络经营者在网络平台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地作为法律文书的默认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不成功的可适用缺席审判。三是明确经营者需对交易时的网页信息进行备案的举证责任。四是规定每名原告每年立案超过5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增加职业打假人的获利难度。(孙云文)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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