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9号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四月笔记
原创:乔新生
消费者购买有问题车辆怎么办
陕西西安一位消费者因为购买轿车漏油,与经营者协商不成,通过互联网络投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这位消费者是非常“幸运的”,因为借助于互联网络她了解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家用轿车三包的规定,已经改变了自己原来的诉求。可以肯定,事件发酵之后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
消费者购买有问题的车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必须了解自己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如果属于不合格产品,那么,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追究经营者产品质量责任。经营者如果隐瞒事实情况,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换句话说,消费者面对有问题的车辆,应当首先了解车辆是否合格,如果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有取得产品合格证,那么,经营者欺诈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通常都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消费者可以自接到汽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汽车存在瑕疵,那么,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应当对是否存在瑕疵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汽车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是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审核,批量提供汽车合格证明,因此,经营者销售的汽车有可能获得了合格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消费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发现汽车缺陷或者汽车存在瑕疵,不管是否取得合格证明,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要消费者在两年内提出诉讼,人民法院都必须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合格证不是护身符,汽车经营企业提供了汽车合格证并不意味着汽车不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瑕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明材料,只能说明得到了质检部门的认可,并不能说明汽车不存在缺陷。如果汽车存在缺陷或者存在瑕疵,消费者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有关解释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能会提出根据我国汽车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或者其他修理方案,如果消费者要求必须退货,那么,经营者必须加以满足。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汽车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属于售后服务,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向消费者出售不合格的产品,那么,就不是包修、包退、包换的问题,而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需要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不能把合同中的责任和合同履行的责任混为一谈。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汽车市场出现之后,为了解决汽车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当时国务院负责人指出,应当建立包修、包退、包换制度。原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有关规定。笔者曾经接受邀请参加有关规定的起草工作,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记得当时笔者就曾指出,解决我国汽车质量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售后服务,如果消费者高度重视售后服务,反而说明我国汽车制造存在严重问题。只有从源头抓起,提高我国汽车制造质量,才能减轻售后服务的压力,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国家有关部门起草的包修、包退、包换规定只能适用于汽车销售之后的售后服务,或者换句话说,汽车销售之后若干期限内,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责任,这种责任和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不了解汽车包修、包退、包换和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关系,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让经营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非常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汽车纠纷证明了笔者的观点。绝大多数汽车经销企业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往往把销售的汽车按照包修、包退、包换来处理,如果经营者能够修理,就不会退车。如果不区分汽车销售合同中经营者的义务和汽车销售之后汽车售后服务,那么,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非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反而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害。
这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质量检测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瑕疵,那么,根本不是包修、包退、包换的问题,而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责任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生产和销售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向消费者出售合格的汽车。
我国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只有在保修期和包修、包退、包换有效期内实行包修、包退、包换。换句话说,如果超过了保修期或者超过了经营者承诺的“包退、包修、包换”期限,那么,消费者要想退回汽车或者修理汽车或者更换汽车,必须承担所有的费用。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汽车是不合格产品,根本不能适用包修、包退、包换的有关规定,因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如果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不过关,不愿意使用该产品,那么,可以要求退货。
一些学者认为,汽车的售后服务是汽车销售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经营者承诺售后服务消费者才会购买经营者的汽车。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汽车本身是不合格产品,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允许销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都存在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无效。如果汽车不合格而出厂销售,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不能因为消费者不了解汽车的真实情况,而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拒绝向消费者赔偿。
201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