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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需要柠檬法

发表于:2019-05-05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29号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四月笔记
原创:乔新生

中国是否需要柠檬法

    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发表了《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的论文,提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行“逆向思维”。作者凭借这篇重要学术论文获得了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并且创建了非对称信息学。
    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在二手市场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销售方总是希望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价格,而购买方则担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断压低价格,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严重的时候,谈判不可能达成交易。双方应该同意制定特殊交易规则或者交易条件实现交易的目的。
    柠檬市场本来是经济学家为了说明信息不对称而举出的例子,但是,其中所引出的问题,引起各国高度关注。美国各个州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已经发现类似的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被一些学者概括为柠檬法。
    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国务院领导人倡导制定的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就是中国的柠檬法。这种说法是典型的一知半解。美国各州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一些州规定如果销售家用轿车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可以无条件退货。还有一些州规定家用轿车在法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法定的行驶公里之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可以包修、包退、包换。还有一些州规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购买人可以要求销售商无条件退款或者更换新的汽车。
    换句话说,美国各个州规定的包修、包退、包换制度实际上是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我国家用轿车的包修、包退、包换制度已经异化为售后服务制度。如果家用轿车已经销售,那么,只能包修、包退、包换,而不能依照合同法追究销售者的合同责任。
    在美国各州如果销售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承诺行使公里之内,可以无条件的包修、包退、包换。而在我国家用轿车的包修、包退、包换则变成了纯粹的家用轿车售后服务,成了家用轿车合同之外销售商的法定义务。
    更令人难以费解的是,一些学者和一些家用轿车的销售企业将我国家用轿车的销售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理解为合同附随合同义务。这是食洋不化产生的问题。
    家用轿车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就是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不合格产品法律责任包括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如果销售汽车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本不存在包修、包退、包换的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产品合格是家用轿车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如果是不合格产品,那么,必须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消费合同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换句话说,包修、包退、包换是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生产者、销售者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中存在的问题,而对消费者作出的特别承诺。
    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我国学术界部分学者,在讨论汽车销售中存在问题的时候,往往把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包修、包退、包换的责任混为一谈。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的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就不是包修、包退、包换的问题,而是要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
    美国的“柠檬法”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之上制定的法律,主要适用于美国二手车销售市场,目的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由于美国汽车工业非常发达,因此,美国汽车工厂制造的汽车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如果生产的汽车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因此,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解决合格汽车市场销售的问题,而不是把“柠檬法”适用于美国汽车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全过程。
    解决我国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把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区分开来。首先,如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应当由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下属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如果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消费者完全可以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合格证,那么,显然属于欺诈销售,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惩罚赔偿责任。
    其次,确认销售汽车获得了生产合格证,不管是在汽车经销商的店内,还是已经在消费者的家中,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严重缺陷,都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如果汽车投入使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在承诺行驶公里范围之内出现了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包修、包退、包换,绝对不会出现只要开出汽车销售店,出现质量问题汽车销售商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本来是一个基本常识,但是,由于汽车生产销售既得利益集团庞大,在制定汽车包修、包退、包换规定的时候,既得利益集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把本来不属于同一个性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我国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成为家用轿车生产销售企业推卸自己责任的挡箭牌。
    当年笔者参加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制度讨论的时候,就已经指出我国汽车包修、包退、包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醒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高度重视我国家用轿车销售和消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千万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美国的家用轿车“柠檬法”,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源头解决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而言之,在我国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制度有滥用的趋势。汽车销售出现问题,首先应当从产品是否合格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消费者查清事实真相。如果家用轿车不合格,那么,销售者承担的是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产品销售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约定公里之内出现问题,应当使用包修、包退、包换的有关规定,千万不能把我国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规定作为汽车生产和销售商的挡箭牌。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我国工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国家用轿车制造和进口的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大规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再一次重申,美国各州的“柠檬法”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汽车生产销售商推卸自己责任的法律。在我国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的规定为何异化为保护家用轿车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家用轿车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能证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给他人造成死亡或者健康造成损害,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表面上看中国的家用轿车包修、包退、包换规定与美国各个州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建立在严格责任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是建立在产品责任基础之上的,两种制度不具有可比性,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必须澄清事实真相。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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