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范俊刚 健康123
近期一些媒体炒作,甚至有的政府部门直接将职业打假列为涉黑涉恶队列,已严重伤害我国315民间打假群体。同时必须认识到这种以言代法的行为伤及的并非所谓的打假人,而更深层次的对于法治公平的伤害,和对司法价值观的严重混淆;
一
日前,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职业打假人刑事边界问题”主题研讨会在华政召开。来自政府、企业、高校的众多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对职业打假人刑事责任边界问题展开探讨,并结合具体定罪案例,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助力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极大的为职业打假进行了一次法律的洗礼,最终结果打假合法,犯罪应以打假为主:
笔者就本次会议的内容简要总结,
其一,打假对公权力监管部门发现假冒伪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打假不能一竿子打死;
其二,刑事认定的“假”应该是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合格冒充合格等;针对打假人,则是对于具有目的非法,手段非法,后果非法特征的打假比如,夹带问题商品进入商超、购买同类产品进行恶意调包甚至无法律依据就向经营者索取保护费,应属于犯罪;
其三、与会专家指出,政府行政监督仍需严抓严控,消灭假冒伪劣商品生存的土壤。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提醒,“消费者享有自由出入商超购买商品的权利,无论是否为‘买假’,企业都要为此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 职业打假偏离社会监督初心 恶意“碰瓷”是否应纳入刑事考量?
二、消费者同在一条船上
在我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千方百计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想方设法,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尽在维护所有十三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职业打假极大的帮助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假”商品,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上海市举报窗口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打假人举报的,可见打假人功不可没,然而在监管部门来看,打假人给他们的不是线索而是麻烦,且逼的一些监管部门直接代为商家喊冤,这种价值观本末倒置的现象应当受到严峻的拷问。到底是谁不喜欢打假人?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实定法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该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息息相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多数时候商品给与消费者选择的途径就是通过包装标签信息获知商品信息,那么一旦商品标签信息缺失或者错误那么就影响消费者判断进而影响消费意愿。然而一些人又称标签问题都是瑕疵,简直是胡说有理,标签都搞不好还能指望实质合格?根据产品检验制度,所有产品出厂必须要对产品标签进行检验,那么标签错误代表的是检验的形同虚设,尚且不说实质是否合格,仅凭出厂检验的形同虚设和标签问题足可知产品的合格程度到底几何?
面对欺诈常态的市场怪圈长期横行屡禁不止的情境下,消费者应当充分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充分了解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个人所应具有的自主购物自主选择权,应当与时俱进,学习如何依法行使选择权。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断然拒绝长期以来的因一只鸡而投入一头牛的消费者维权难的怪圈,更不能忍气吞声或听之认之,甚至放弃维权。所有消费者都渴望在消费过程中实现“我知道,我选择,我信赖”,如此,我才可能实现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经营者干干净净赚钱,如此才能实现在法治社会中十三亿消费者的幸福生活中没有任何非法添加和劣质品。中国315的让消费者有力量的宣言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引用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专家卓泽渊的一段话:
我听说还有职业打假人不被保护,我从一个学者上讲,我真想不明白。职业打假人哪点扰乱会秩序了?职业打假人他索赔也是来找你司法机关帮助他索赔,也是来找你政府打假部门来帮他索赔,他并没有拿刀拿枪去抢钱去打劫去要挟,他如果去要挟去敲诈,你依法惩罚他。他只是拿个货物来投诉来控告,惩罚他的是你自己司法机关,是你执法部门。中国假货要打下去,必须都有千百万人民群众,人人成为打假者,中国就没有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