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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让我们回忆起八十年代

发表于:2015-03-03 点击:

丘建东

(一),1988年,我高瞻远瞩地撰一篇《宪法日与国庆节随想录》

    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2014年)已经过去,其立法背景就是先经中共中央文件提议,再经国家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在广播中听见此讯,我觉得梦想成真,26年时光,一个宪法日之梦,我的中国进步了,我从青年成为了将近老年。
    几天来翻阅着媒体与学者的一篇篇解读,一篇新华社记者的解读提到了1949年9月29日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区别于1946年旧政协的1949年临时制宪机关新政协,全称很长但很庄严,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下子我国宪法的源流就出来了,这不就是宪法日与新中国10月1日国庆节的关系吗?时间表面上这不就是先有宪法日,后有国庆节吗?我高瞻远瞩地撰一篇《宪法日与国庆节随想录》提出,没有宪法日,那有国庆节。面对着广大干部的只知国庆节,不知宪法日的认识,这其实是一个宪法理论的命题!提出的时间,定格在1988年9月25日,提出的场所,《福建法制报》,那年的我,时31岁,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理论部学生。
    那一年,习近平自1985年入闽后尚在福建省厦门市副市长任上,作为同是闽人,他也是“文艺青年”,他也许读到了我的文章。也许青年的他心中也早有宏愿,期待一天实行国家宪法日,

(二)风起云涌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我今将近退休年龄,回忆风起云涌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父亲安排,我1981年于福建省龙岩师专毕业后进龙岩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至审判员。我十几岁时曾经对父亲说,项羽说不学刀剑,那是一人敌,要学万人敌,万人敌乃是兵书。我到了法院上班,我参加福建省法学会去福州开会,提交的文章并不是民法调研,而是《充分发挥国家人大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之类的文章却也获奖,1983年在福建省纪念马克思去世100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我的论文《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获福建省法学会推荐上台作大会发言,后收入文集出版。
    1987年,我考入福建省委党校理论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带薪脱产读书两年。党校位于乌山脚下,小柳河边,两年里读书交友,我如饥似渴。就这样,我到了福建省法学会身边,与一批也是福建省法学会会员的,在省直各机关工作的青年法科毕业生成了朋友,这一批人中有党校青年教师,也有隶属于福建省司法厅的《福建法制报》的编辑记者,这一批朋友在我后来发动诉邮电局“也可”官司时起了中坚作用。
    1988年上半年,我在上海《世界经济导报》发表《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 1988年2月8日,丘建东在上海《世界经济导报》发表《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指出反革命系政治概念,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后仍然以政治概念治国,不利于以法治国。一时好评如潮,全国各地“报刊文摘”纷纷转载,后收入《新华文摘》1988年第4期“论点摘编”。这是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青年学员丘建东继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青年学生徐建在四川《探索与争鸣》1981年第1期发表《“反革命罪”科学吗?》之后,全国范围内公民公开质疑“反革命罪”。 从徐建到丘建东,对“反革命罪”发表在公开报刊的质疑,表现了1982年宪法以法治国原则的深入人心。该两人并非专家、教授、学者,都是不到30岁的青年,表现出青年一代对宪法宪政的热烈追求。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是我国自“无产阶级文化在革命”1976年10月结束以来思想界最为活跃的年代——自那之后,我国改革开放速度趋缓——两篇文章在八十年代一头一尾的发表,为1997年新《刑法》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时代的铺垫。下半年,即在《福建法制报》发表《《宪法日与国庆节。随想录》。
    在稍后的法学会研讨会上,大家热议这个牵动人心的话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俊倡议全省“言必称宪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议,每年12.4为宪法宣传日。其实,以上两文都是集体创作,不过我执笔署名而已。

(三)也要从宪法意义上看待公益诉讼第一案——“一块二”官司

    1996年1月4日,为纪念“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20周年,公民丘建东因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及其公话亭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费半价规定,多收电话费0.6 0元加倍索赔1.20元,诉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这龙岩市初级人民法院也就是丘建东早年工作的地方,史称“一块二”官司。《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日报》以及《福建日报》、《闽西日报》等全国新闻媒体一百多家广泛报道。
    一年后,不甘撤诉的我,又潜入首都取证,状告前门街头公话亭及其北京电信局,史称“一块一”官司。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介入。两年后《经济日报》1998年 1 月21 日第6版法治版首次提出“公益诉讼”概念,这是中国大陆(台湾以外)报章“公益诉讼”一词首次出现与使用。
    我作为中国公益诉讼的始作俑者认为,我的公益诉讼之作,是八十年代以来厚积薄发的结果。我还始终认为,中国公益诉讼运动的开端和发展,并非不是宪法宪政精神的指引,恰恰要把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和以后十几年间波澜壮阔的公益诉讼发展放在宪法宪政背景下进行考察。公民首创“公益诉讼”的方法行使宪法公民权利议政参政,正是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的体现。如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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