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霞
这几天,发生了两起轰动全国的大事,都跟媒体责任相关:一起是内蒙古“10?17”囚犯袭警越狱案,还有一起是上海“钓鱼执法”风波。为什么笔者单独将这两起事件中的媒体责任拿出来说,是因为两起事件中的权威当事人,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到了“新闻媒体”,并对其在两起事件中的角色和作用品头论足,有好的,也有不好的。作为一名关注法律新闻的人,我认为这值得深度剖析。
就越狱事件而言,当逃犯落网后,内蒙古公安厅一名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越狱事件'引起了多家媒体(指赶赴内蒙古的媒体,笔者注)关注,据公安机关统计,共有30多家媒体关注'越狱事件'……破获这起案件,新闻媒体的及时和大量的报道,客观上最大可能地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逃犯起到有力的震慑。”不仅如此,向警方提供重要线索、并对破案起了绝对作用的台几村村民王来钱不只一次坦言,“从早新闻得知警方正在追捕4名越狱逃犯,赶紧向警方报案”。
由这些事实不难看来,在破获内蒙古“10?17”囚犯袭警越狱案中,媒体的确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想必,这也是我国越来越多的省市重视媒体在重大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的原因。然而,同样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媒体在“钓鱼执法”事件上却遭了截然不同的礼遇。
针对媒体记者采访时提出的疑问,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一位副主任这样抱怨媒体说:“事情演化到今天,到底是司法在审理,还是舆论在审判?”“现在舆论压力如此之大,我也不想‘晚节不保’”(10月22日《南方都市报》)。言外之意,这位即将退休的官员最近因“钓鱼执法”风波闹得很烦心,都是媒体造成的?而在追究“钓鱼执法”的真相上,媒体就不该介入?不该去根据事实打破沙锅问到底?如此表态,何其令人意外!
试问,如果没有众多司机对“钓鱼执法”的非议和质疑,如果没有斩断手指证清白的司机孙中界的“喊冤”,如果交通执法都是光明正大的,媒体又怎会投来监督目光?媒体之所以介入报道“钓鱼执法”事件,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公众对该事件的诸多细节和环节充满了疑问。比如,调查组为什么只听乘客的一面之词,而不听取司机孙中界的意见?为什么不让神秘乘客和孙中界对质?为什么同一名乘客在同一个晚上竟能举报两辆“黑车”?……就这些,浦东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又只有一个结果,没法解除公众的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介入调查报道,有什么不妥?
新闻媒体不是洪水猛兽,对调查“钓鱼执法”的真相而言,新闻媒体的介入和报道,只会像此前其促使内蒙古“10?17”袭警越狱囚犯迅速落网那样起到积极作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借用和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日前,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宣传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部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动机制,支持舆论监督。《意见》建议各级新闻媒体明确专人担任舆论监督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刊播的反腐倡廉舆论监督信息和内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200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类似做法,在全国其他省市也已有不同程度的尝试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本月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我认为,这种批评不仅适合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同样适合浦东新区个别抵触媒体的官员。
在此,笔者奉劝这些官员能尽快理性、冷静地面对新闻媒体对“钓鱼执法”事件的监督和报道,彼此同心同德,共同将真相查个水落石出,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