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死一般地沉寂,黑色的夜空象一张厚重的幕布窒息般地罩着小镇。已是初冬时节,夜色中弥漫着丝丝寒意和荒凉……
小屋里,桔黄色的灯光似乎散着缕缕哀伤。午夜时分,我依然没有睡意,沮丧地斜靠着木椅上,目光久久地停在一份龌龊的判决书上,心中的那一份恶心再一次地泛起……
2008年10月4日上午,基于对重庆新世纪百货公司的充分信任,我来到其所属的梁平店欲选购两台液晶电视。当我走进该店彩电卖区时,该店负责康佳电视销售的营业员便热情地迎了上来,笑容可掬……当她知晓我欲购一台42英寸、一台32英寸液晶电视的意愿时,便极力地向我推荐康佳LC42DS60C、LC32DS60C这两款液晶电视,并对这两款液晶电视的显示屏作了重点介绍。她向我介绍道:康佳LC42DS60C、LC32DS60C这两款液晶电视的显示屏都是“全高清屏”,色彩清新,亮丽……在她这番热情洋溢的介绍下,我便决定购买这两款电视。于是,该营业员便开始填写购物小票,商品送货预约卡……此时,我向该营业员提出一句疑问:“这两款电视的显示屏真是全高清屏?”该营业员马上信誓旦旦地向我作了肯定性地回答。并在刚填好的“商品进货预约卡”上标写了“全高清屏”字样,借以向我再次表明这两款电视机的显示屏是“全高清屏”。随后,我拿着小票、“商品送货预约卡”去该店的收银台办理了交款手续……然而,我事后却知晓:康佳LC42DS60C、LC32DS60C这两款液晶电视的显示屏根本不是新世纪百货公司梁平店店员所宣称的“全高清屏”,而是普普通通的高清屏,两者像素相差102万之巨……于是,被愚弄了的我愤懑不已,遂向新世纪百货公司梁平店提出了严正声明……然而,自恃强大的新世纪百货公司不仅无礼,而且蛮横。最终,协商未果。于是,2008年12月9日,我便将此消费纷争诉诸梁平县人民法院。从此,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活动拉开了帷幕……
承蒙梁平县人民法院的“厚爱”,该院“高度重视”这件消费纠纷案。最先,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随后,该院又以所谓的“案情复杂”(实则被告身份复杂)为由,对该案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来,我才明白,梁平县人民法院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对案情简单的本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审理,其“良苦用心”在于营造出一种假象的公正氛围,意欲忽悠原告……2009年7月2日下午,我又一次来到梁平县人民法院,再次领取了该院7月1日签署的、定于7月3日上午9时开庭的第三次开庭的传票。7月3日早上,我早早地来到了梁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室。此时,偌大的审判室就我一人,我便坐在原告之席位静候法官和被告的到来……然而,10点已过,法官和被告却仍未出现。正当我纳闷之时,手机铃声响起,该案的审理法官通知我上楼去领取本案的判决书。顿时,我一脸茫然,定于今日上午9时的庭审何故而取消?……稍许,我便感觉到了本次庭审被取消之缘由:大概是被告新世纪百货公司对梁平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一而再,再而三的开庭审理行为“折腾”得烦躁不安了,被告便断然拒绝参加原定于今日的第三次庭审。梁平法院无奈之,便取消了今日的庭审并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地出笼了这份后来遭人诟病的判决书……我收住思绪,急忙上楼去领取了本案的判决书[(2008)梁法民初字第2356号]。从那一刻起,一种恶心便深深地植入了我内心……
(2008)梁法民初字第2356号判决书无疑是一份昏庸、笨拙的判决书。它表面上显现出审理法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低劣,实质上凸现了审理法官职业道德的沦丧。其实,在本案审理法官“装疯卖傻”的背后,是一份向被告赤裸裸的谄媚。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并不聪明”的审理法官袖虽长,但不会善舞,其向被告谄媚之行径显得十分低级、笨拙,从而显现出其赤裸……本案中,饱读“经”书的审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违背证据规则,致使所认定的所谓的事实不合常理。首先,审理法官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仅凭被告一面之词,便对被告所陈述的关于销售流程的事实予以确认。然而,这条所谓的事实在本案的裁决中却被束之高阁。我想,审理法官无心、也无能力将其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或理由而进行阐述。由此看来,这条所谓的事实只不过是审理法官向被告谄媚的一个工具而已;接着,审理法官违背证据“三性”的规定,用与本案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简直风牛马不相及的事实(证据)认定了本案的主要事实。然而,审理法官在认定这条事实时,并不是直接道出该所谓的事实所依附的证据,而是非常隐晦地指出该所谓的事实所依附的证据。审理法官如此“偷偷摸摸”之行为,足见其“心虚”。从而也暴露了其向被告谄媚之形迹……最后,审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竟闹出笑话来——既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为何又适用支持原告双倍赔偿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审理法官如此“语无伦次”, 可见其谄媚时之激动……
本案审理法官煞费心思炮制出的这份判决书实在很龌龊,令我恶心不已。于是,2009年7月16日,我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如期举行。所谓的二审开庭审理,就是双方当事人和两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在一间狭小的房间里随意就坐,法官“行色匆匆”、流水线似的完成了整个庭审程序而已。在庭审的某个时点,一位人民法官用鄙夷的目光扫视着我,很不耐烦而曰:“哦,用不着调查了,事实清楚了……”顿时,我便有一种不祥之兆,似乎看到了二审之结果……两个月后,二审判决书珊珊而来,判决结果正如我先期所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时,我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懑,便自言自语愤然道:“事实清楚?清楚个屁!我×,一群wbd……”虽然,愤懑可以滔天,但又无可奈何。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一审法官既然能谄媚,二审法官为何不能谄媚?
当我又一次地面对这份颠倒黑白、媚相十足的弱智判决时,我再一次无语……无语的不仅仅是对判决的本身,更是对自己卑微身份的无语。我曾试想:假如我是财大气粗或位高权重的强者,那又是怎样的判决结果呢?其实,答案不言而喻……至今,我仍坚定地认为,头顶国徽、肩扛公平,守护社会正义的人民法官理应刚正不阿,正气凛然,视邪恶如腐朽,以雷霆万钧之力而击浊扬清……然而,现实往往却是灰暗和残酷的,某些道德低劣的所谓的人民法官,不但不守护社会正义,反而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向卑鄙的强者无耻地谄媚 ……谄媚,或许是人的劣根性使然。普通人的谄媚,“丢人现眼”的是谄媚者自己。而人民法官的谄媚,“丢人现眼”的却是神圣的法律,但神圣的法律并不是法官的私物,其无权肆意地玩弄她……我也曾多次地想撕毁这份“丢人现眼”的判决书。因为,这份判决书不仅污染了我的视线、羞辱了我的智商,更不时地搅得我内心作呕。虽然如此,但我仍不忍心将它撕裂。因为我知道,被玩弄了的法律需要最后一丝的尊严和可怜……
苍天已死,长夜多冷清。对酒当哭,恶心何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