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博主 蓝晨 2009-05-02
深圳陈姓男子因不服福田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其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事实和理由,只写下一个“操”字。承办法官向陈某指出此种行为违法,要求其修改,被陈某拒绝。法院认为陈某用粗俗下流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行为构成妨碍,对陈某予以拘留十五日处罚。
对于这个“操”字状的处置,有论者认为陈某调戏法律咎由自取,也有评家认为法院处罚失当矫枉过正,还有不少人因此展开了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论述。观点不同的评论,反映的是各异的立场,这自不必说,也无须再多说。但无论是以“操”上诉的陈某,还是被“操”侮辱的福田法院,可能都没有想到,一个“操”字引发了一场论战,眼一闭一睁之后,双双因“操”成名。
不管是献花还是拍砖,都遮掩不住“操”字成为诉状主打语后,粗口与法律发生纠葛而凭生的滑稽色彩。而冷观“操”字状当事双方的表现,我所想到的却是,在生活中那控制不住情绪大骂糊涂街的人,以及对号入座地“吃骂”者,各色人等的心态很是耐人寻味。
骂糊涂街者,虽不排除有无理取闹大耍无赖者,但大多还是自感受到伤害却无以伸张,在找不到发泄渠道的情况下,才不指名不道姓地破口大骂,以此来平息心中的郁闷和愤怒。在这种情况下,骂糊涂街的举止当然不雅,但心情却可以理解。“操”字状的制造者陈某,大抵也是认为法院对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是对自己权利的伤害,因而对执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失望心理倍增,愤怒情绪激长,才在上诉状中没有指向地写下“操”字,这与骂糊涂街者的心态如出一辙,心情可以理解,但在诉状中骂糊涂街一样地“操”则显然过分。
陈某以“操”上诉后,焦躁的心情似乎可以得到一些渲泄,认为被“操”侮辱的法院却郁闷了,于是,陈某一“操”的代价是换来了十五日的拘留,这在法院看来算是扯平了。但在我看来,法院在“操”字状中的表现,很像是坊间骂糊涂街场景中接话茬“吃骂”的角色。
民间有句话叫“捡什么别捡骂”,对于生活中骂糊涂街者,大部分人因为未对骂街者施行过伤害而不做反应,但也有人接过糊涂街的话茬儿予以回击,终于使事态扩大。这种人往往是因为做了伤害骂街者的事,虽对方没有指名道姓地骂街,却因心中有愧而觉得那糊涂街声声入耳,感觉到受了莫大的侮辱,按捺不住后挺身“吃骂”。陈某的诉状中,“操”字没有标明指向何人,福田法院就认定是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说福田法院是接陈某的话茬“吃骂”并不为过。只是,福田法院的“吃骂”,是不是因为判决结果确实伤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我们无从得知,但个中原因就很值得玩味了。
从另一个角度说,“操”字在民间俗语语境中,确实是表达某种情绪的代号,但是,既然福田法院将此上升到了法律处罚的层面,就有必要在“操”字的含义上较较真。在汉语字典中,阴平读音的“操”,无论是作为动词还是名词,都没有那个与性器官相关的去声动词的含义,陈某可能确实是借用“操”这个字,很不合适地骂了一句糊涂街,但法院据此就认为自己被“操”字侮辱了,并运用法律手段对陈某进行处罚,理由显得有些牵强。而且,法院如此过激的表现,也让人隐隐地有一种感觉,那就是法院的判决可能真的不当,在陈某以“操”字状骂糊涂街后,心生不安的法院才接话茬“吃骂”,并动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出了心中一口恶气。
就这件事,以“操”诉讼,陈某的行为固然有失检点,但这种另类的表达,在某种程度上也戳中了执法环节上确实存在的软肋。因此,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其实大可不必闻“操”拘人,最应该做的是反思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要知道,想让“操”字状成为“绝唱”,最有效的手段不是“吃骂”后的重典治“操”,而是如何公正公开地执法,使老百姓从此不骂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