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监察工作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信访稳定秩序的关键。监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法定执法机关,受理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检举控告是其法定职责,监察机关不作为,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不作为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监察机关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关键词:监察机关 司法监督 建议
一、近年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199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强调“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2008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同时,行政机关纪律处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治国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无疑对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查处违法乱纪,遏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信访和谐与稳定奠定了基础。尽管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都在狠抓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一再强调对违法乱纪现象绝不纵容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查处了一大批违法乱纪案件,但真正让公众感觉到查处腐败的力度却很小,甚至让不少人都极为失望。笔者近几年通过各种途径极为关注全国涌向北京居高不下的信访洪流,认真分析了全国各地接连不断的信访稳定事件,对此,国家信访局长王学军曾说百分之八十的信访有理,中纪委领导也根据其统计数据公开说全国纪检查处案件线索有百之六十来源于信访举报,由此,我们就不难看出,全国这么多信访案件,为什么会久拖不决并不断升级,最终大事小事都涌向北京,究其原因主要是具有处理信访职责的公作人员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导致的必然结果,为什么又会如此?其根本原因又是维护政府行政秩序的纪检监察机关不作为较为严重,客观上成了包庇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个别情况下达到了触目惊心又极为令人失望的程度。
笔者曾亲历这样一桩奇案,2002年以来,某省某市某局白纸黑字抢私人房子、偷私人房产、讹私人钱财,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诸多伤害,法院判决其教唆市房管局犯法后,他们本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谁知他们竟白纸黑字一点错不认,一点错不改,还捏造歪曲事实说受害人滋事生非。受害人依法向监察机关等上级部门检举控告无人理,该局又违法把受害人投监牢(法院又已判决)还称仁至义尽!其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曾多次让被检举控告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可该被告却称不协调也没人管他们,他们拿着坑市房管局犯法的判决书说违法要按规定办,他们又拿着骗公安局拘留检举控告人的判决书在法庭上还说与已无关,让受害人告公安局去,其所做所为,令世人震惊。受害人曾去国家信访局,信访人员接待后曾惊讶说当地政府乱了套,随后批转让地方解决打击报复,可到地方一点未改却又将受害人投监牢…,如此一桩桩、一件件意想不到的信访案,哪件不令人心寒!在这些政府官员眼里到底还有没有党纪国法?他们之所以如此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就是因负有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权法院职责的监察机关不作为的结果,如此恶行都不管这成啥事了?若都象他们一样,民无宁日,家无宁日,国无宁日!这也是不少政府领导有法不依、执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严重影响了中央依法治国,构建和谐与稳定社会的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
二、监察机受理公民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乱纪,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是代表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8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是其法定职责。
三、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检举控告,依法查处违法乱纪,保证政令畅通,是落实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关键
监察机关如同公安机关一样都属受理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担当着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神圣职责。假使公安机关置公民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而不管,公安机关将客观成了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公民将丧失人身权、财产权的安全保障。同样,监察机关若置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而不理,同样监察机关也将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他们也就可以利用公权力不作不、胡作为、乱作为,肆意公开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这社会何来和谐与稳定?何来法制与文明?严重阻碍着党中央依法治国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
四、监察机关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接受司法公开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是其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章受案范围第11条第5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监察机关不作为属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正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第21项规定的市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精神。
2007年8月以来,因某省某市某局的严重违法乱纪(绝非寻常案,与情与理与法不容),其行政违法已两次被法院确认无人管,打击报复拒不改,当事人迫于无耐,又向该省三级五个法院起诉省、市两级监察机关不作为,这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正义之举,谁知法院至今拒不受理,最后又白纸黑字下了一堆枉法劣质烂裁定,故意拖案不办,目前该系列案有的正在上诉、有的正在申诉、有的正在起诉....。当事人依法起诉监察机关是天理,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是天理难容,监察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法定的执法机关,他没有凌架法律之上的特权,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监察机关不作为案是法律明文规定,除非依法建议全国人大修改该项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更改。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的尊严,为了维护全国人大、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为了推动社会的法制与文明,当事人将持之以恒,维权护法,坚持到底。此系列案切准了当今社会依法行政的要害,且顺应了天理、人情、国法,其结果是大势所趋,其社会影响难以估量,请各级领导、各类媒体密切关注此系列案。
2009年1月26日
本文作者:郭林英,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职工家属院 037236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