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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让那份敬畏死去——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

发表于:2009-05-26 点击:
    夜幕降临,喧嚣了一天的小镇慢慢地安静下来。
    我放下手中的这份判决书,目光呆滞地望着暮霭沉沉的天空,心中泛起层层无助和迷惘……
    法官,一个曾令我无比景仰的称谓。我依然记得,小时候,在我与同伴玩游戏时,我总是极力争取扮演法官,因为我知道,法官是正义和智慧的化身……从那时起,我的内心便萌生了对法官的敬畏。
    随着光阴的流逝,我内心的这份敬畏越来越醇厚……然而,2009年5月22日,这份(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03号一案判决书让这份敬畏嘎然而止,瞬即轰然坍塌,让我陷入了迷惘的痛楚之中……
    判决书是严肃司法的结晶。它无疑承载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凝聚着法官的正义和智慧。因此,判决书理应行文流畅、措辞准确、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书不可粗制滥造,更不能胡言乱语。否则,将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司法蒙羞……然(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03号一案的判决书在体现法官心证的那部分(该部分约占该判决书13%的篇幅,余下87%的篇幅乃是对一审判决书内容的复制),“糟粕”尽显,不仅措辞不当、思维紊乱、说理不充分,更为甚者,某条重要事实乃胡言乱语之辞,且看之——
    一、措辞不当
    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这句话显然存在措辞不当之情形。鄙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若被法院否定,对此情形,法院不宜用“不予采信”来表达,而应当用“不予支持”或“驳回其上诉请求”来表达;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五份证据,意欲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若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时,对此情形,法院应当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充分”等来表达,而不宜用“缺乏证据”来表达。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缺乏”一词的含义是没有的意思;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由此可见,原判决若要得到维持,那么,原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必须是“适用法律正确”,而非“适用法律恰当”。况且,本案一审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该条共三款,但一审法院并未阐明适用的该条例的哪一款,这令上诉人难免心生糊涂。如此情形,谈何“恰当”呢?
    二、思维紊乱
    1、“为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欺诈”。显然,从这句话的语意中可得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在本案中试图用自己的某种行为来极力证明其主观上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欺诈,这真是咄咄怪事,被告自己给自己找“罪”?实则不然;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鄙人认为,这句话表达不严谨。因为,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需要事实和理由来支持,事实则需要证据来支持,而不是证据直接来支持诉讼请求的。
    三、说理不充分
    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是对一审法院说理部分的概括。该说理生硬、牵强。既无视某些常识问题,又严重曲解某些话语,致使该说理显得苍白无力、“弱不禁风”。这不得不让鄙人对办案法官的水准、能力产生强烈质疑。鄙人认为,办案法官根本没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关于“欺诈”的内涵,也没领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的内涵。依其水准,办案法官更无法领会——“故意”是人大脑中的一种思想意识状态,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它无形、无色、无味,不具有物理外形。任何证据都无法来直接证明“故意”之客观存在,它只能通过某些具体的行为无形地、间接地得以显现这一本质属性。因此,办案法官怎能把理说清呢?(详见上诉状)
    四、胡言乱语
    “因为被告销售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确有酷睿T2390双核处理器配置,足以证明被告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这条说理予以肯定。鄙人认为,这条说理本身是否成立暂且不论。这条说理所依据的所谓的事实即“惠普笔记本电脑确有酷睿T2390双核处理器”,从程序上而言,真可谓“横空出世”,令鄙人惊慌失措,乃至哭笑不得。本案一、二审中,被告(被上诉人)皆未主张该事实,一、二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调查此事实。当然,更谈不上对此事实进行了质证。既然如此,这条所谓的事实何以出现在判决书中呢?怪哉!……况且,这条所谓的事实的本身是不真实的,因特尔公司的酷睿双核处理器系列产品中,根本就没有T2390这个型号。换言之,“酷睿T2390双核处理器”是根本不存在的,纯属子虚乌有。由此看来,办案法官着实把上诉人涮了一把,也着实把法律涮了一把……
    “不懂,不是你的错,但不懂乱说,就是你的错”。
    其实,鄙人一直不敢、也一直不愿相信这份充斥“糟粕”的判决书出自一中院法官之手。因为,我实在不忍心让我心中的那份敬畏受到玷污、受到伤害。但是,悲情还是发生了……这份粗制滥造、“胡言乱语”的判决书,其仓促赶制、敷衍了事的痕迹十分明显。既如此,这份判决书便注定要呈现出一片“狼藉”之状。措辞不当、思维紊乱、说理不充分,乃法官的水准和能力问题,鄙人尚可理解。因为,毕竟“路漫漫其修远兮”,其尚存“上下而求索”之机。况且,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人性、制度、价值、利益的嬗变,必然会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大量的诉讼,而对汹涌而至的海量诉讼,窃以为,“身单力薄”的法院难免需要部分南郭先生来滥竽充数;而胡言乱语,则属于“大逆不道”的行为,“罪”不可赦。因为,它直接戳穿了法官职业操守的底线,不仅草菅百姓权益,更践踏了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让司法深深地蒙羞……
    夜已深,窗外漆黑一片,夜风哽咽,象是在为死去的那份敬畏唱着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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