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河北省消协联合河北省律师协会召开《消法》修订意见研讨会,专家就修订完善《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打破以往形成的买者当心、交易风险自负的行为逻辑定式,强化政府责任、行业责任、企业责任,营造买者放心的和谐消费环境。”日前,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河北省律师协会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意见研讨会,来自河北省各地的30余位专家、律师对修订完善《消法》提出了紧扣目前维权实际、富有创见性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垄断行业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河北省消协《消法》修订研究领导小组认为,制约和限制垄断行业和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是修订《消法》应把握的重要原则之一。
围绕这一原则,与会专家认为,水、电、气、电信、运输等公用事业多属于垄断行业,存在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引发不公平交易的情况。对这一现象,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外,并无其他的专门针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因此,应明确这些垄断企业是经营者,增加垄断企业在消费活动中的责任条款,明确垄断企业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诉讼制度
与会专家认为,体现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简化、便捷的维权途径和程序,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是修订《消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法》对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专门规定,而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较为不利。因此,建议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减轻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确立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使消费者认为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可选择范围,容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者逃避法律责任。建议修订《消法》时,确立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的直接诉权。
建立最低赔偿额制度。部分消费争议中消费者的损失难以确定,如农资、食品、药品等,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同时存在后果是非显性的或不确定的。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小额消费品后,即便适用加倍赔偿,其赔偿数额依旧有限。因此,建议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消法》,按照不同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最低赔偿金额。同时,建议赋予办案机构一定自由裁量权,根据经营者违法的性质、主观恶意、赢利程度、注意义务的大小、财产状况、后果等酌定赔偿数额。
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可以考虑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纠纷法庭,以此来简化消费维权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从而有效解决目前小额消费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损”现象。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如果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则能更有效地维权。
与此同时,基于部分消费权益纠纷具有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建议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设立仲裁前置程序,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
让消协组织更便于为消费者说话
无原告资格已成为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门槛,因此,与会专家建议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以原告地位,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按其生产量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无现实损害,所得的赔偿金可建立消费救助基金),或提出对一些违法侵权的行规的撤销之诉。
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与会专家认为,现行《消法》中,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共5条,主要涉及国家行政部门等工作,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因此,建议在修订《消法》时增加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一方面,建议国家采取设立相应机构、基金等措施帮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如可以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办事机构,组织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下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的条款。
另一方面,综合考虑消费环境的变化、垄断行业及强势力量在市场中过于强大的话语权、决定权以及现代政府的职能定位,建议重新设定涉及消费维权的行政职权,在消费者组织与规模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之间,就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冲突中,由政府行政部门充当仲裁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