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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法官“狗日的”,不让百姓写“操”?

发表于:2009-08-28 点击:

南方都市报

□马想斌  
    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重庆晨报》8月26日)
     如果单是这“狗日的”一事,法官也道歉了似乎再也没什么了。但是联想到前段时间深圳男子的“操”字状,不得不让人产生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联想。其实不论是“操”还是“狗日的”,本没有什么。当时写这词的人,也未必想故意亵渎法律和法院,更多的是发泄心中的愤懑不平之气。可现在同一方式表达出来的国骂,处理上也是看人下菜碟儿。法官写“狗日的”的后果,是接受批评教育,并致歉;而深圳陈书伟的一个“操”字,给他带来的却是15天的拘留。“只许法官‘狗日的’,不让百姓写‘操’”的不同结局,使司法公正的底线被突破。本来在“操”字状中法院一直强调的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却在这“狗日的”当中迷失。
     面对“操”字状和“狗日的”这种厚此薄彼的处理结果,法院应向何处求尊严?根据培根的“污染水源”理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可要说的是,培根的污染水源只是在面对不同对象的一种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初级表现。而现在“操”字状和“狗日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法院“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高级不公正。如果说初级不公正毁坏的只是“公正的典型”,那么高级不公正蚕食的却是法官的尊严,法院的权威、乃至于司法的公信力。
 
广西钦州一法官在诉状副本上写"狗日的"
2009-08-26 08:49:47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晨报(重庆) 
  重庆晨报8月26日报道 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8月24日,广西钦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
  去年,钦州市民陆女士与南宁一家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后,把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陆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说,去年12月初,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对方赔偿1400多元,这与他妻子当初的要求相差甚远,妻子不服,表示要继续上诉。
  去年12月8日,李先生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在一份起诉状的末页,看到有人在空白处写下了两行文字。上一行写着“狗日的”字样,下一行则写着“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和理由”字样。李先生说,这两行字写在他妻子的签名旁,显然是“以文字形式公开谩骂和侮辱”。同时,联想到一审判决的结果,夫妻俩认为,有人误导和左右了此次判案。
  李先生说,事发两天后,他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苏某反映了这一情况。时隔一天,苏某来到了李先生家中。表示字是该庭一名揭姓副庭长所写。
  今年7月,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苏、揭两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8月3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8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诉状副本上的不雅字眼的确是揭某所为。揭某承认这些字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 (本文来源:重庆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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