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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检察院审查行政、民事申诉案件全面推行法律执行监督员制度的特急建议

发表于:2009-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邮编:408305电子信箱126邮箱): djxyz66@126.com
 
注:
    (1)  案件快速纠错办成铁案难,也可以说不难,理由:迅速落实该建议就不难,不落实该建议10年内,甚至更长时间无法解决。该建议的落实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更有效,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作用大100倍以上,法律执行力至少提高35%,代表对最高检察院报告满意度提高20至30%,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 每年财政支出司法成本减少 1个亿,重复反映减少95%以上。
    (2)之所以特急建议,需最高司法机关加大力度和加速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
    (3)快速落实该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全部办成铁案和快速案结事了。
    (4).只要最高检察院迅速采纳建议,速试行,法律法规就能够正确执行,为党中央分忧,为依法治国作贡献。
 
案据: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突出问题: 一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后,至少99.5%的案件是正确,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不可能复查这些申诉,不复查这些案件就不可能知道那些案件省级及以下检察院不受理后那些案件有错(本建议就是解决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最检察院和全国人大不出人力和物质快速发现这0.5%的有错案件快速纠错); 二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不针对申诉理由书面逐一书面答复;三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法律知识欠缺,抗诉把握不准;四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因人为因素复杂,申诉复查在内部进行,缺少监督应抗诉不抗诉;五是不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书。
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个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有这样的规定,司法权利化,地方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根本不存在申诉难。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最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提请高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造成申诉人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
    申诉难的问题很复杂,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严重的滞后的原因,有申诉案件的复杂性,有法官和检察官法律法规知识的局限牲,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法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裁定再审,造成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特别是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关系复杂的案件问题十分严重。
    法律制定或修改法律是一个慢长的过程,最高检察院除积极建议法律制定或修改法律外,还要着重研究如何保证法律适用统一,如何保证同案同判,如何监督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何保证错案能快速纠正,又要保证最高检察院处理人为因素复杂案件再审纠错和凝难案件再审纠错,在全国起判例作用,还要基本不增加工作人员和财政支出。要实现上述目标,最高检察院必须科学监督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检察院必须研究如何从众多的申诉案件中发现监督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检察院必须聘请人员审查申诉,最高检察院必须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授权,确保快速审查申诉纠错,迅速解决争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大胆出台文件,自我监督,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手少,通过文件授权对省级以下检察院进行监督。
     当然,有的检察院为了解决申诉信访难题,解决向中央信访难题,主动请法学专家论证审查申诉;有的检察院因人为因素多以最高检察院没有规定为由拒绝申诉人申请交费由检察院请专家论证;有的申诉人自已交费请专家论证申诉,检察院以最高检察院没有规定如何采纳专家意见及检察院认为专家意见不一致怎样解决,总之,混乱状态。本建议人认为:申诉人申请交费由检察院请专家论证应当允许,理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严重的滞后的,每个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严重的理解不同,加之,案情的复杂性,司法人员知识的局限性。本建议人认为: 申诉人自已交费请专家论证申诉,复查申诉的检察院不采纳应当申诉人申请交费由检察院请至少请不是本高级检察院所辖5名以上专家审查, 意见仍不一致报最高检察院审查,解决申诉信访难题。
为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检察院应该进行研究,在不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出台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措施,最高检察院完善制度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科学强有力监督,确保法律及中央规定得到全面执行,确保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监督倒位,确保中央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 
    1.最高检察院应聘3000名法学专家、高级律师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参加高级人民检察院及以下检察院复查法院生效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全部由博士和硕士组成。此审查申诉方式类似于司法鉴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站在国家高度,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自我监督,加大对基层及以上法院及检察院进行强有力科学监督,短期内确保司法公正最有效的办法,长期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才是唯一的出路。注:最高检察院出台此规定是科学监督省级及以下检察院,解决最高检察院人少案多难题。
法律执行监督员应由最高检察院聘请效果才好。
    2. 申诉人(省级及以下生效裁判)申诉,请求检察院聘请最高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5名以上法学搏士师导师)审查出据抗诉意见书的并由申请人支付费用的,检察院应当批准, 出据抗诉意见书而检察院认为不应抗诉报最高检察院复查,最高检察院收到应向最高检察院抗诉,不管最高法院是否改判,解决全国适用法律不统一难题和司法不公正难题。注: 最高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最高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来自第三方,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立场中立、业务精通,专家众多其结论更容易被全国人大代表和申诉人及检察院﹑法院各方所接受,又解决了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不懂法干扰司法的难题,又解决了复杂案件再审难题。  此条最大好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决定)第179条应抗诉因人为因素复杂不抗诉怎么办?申诉人的申诉省级及以下检察院驳回申诉有错怎么办?申诉人的申诉属特殊案情,省级及以下检察院不上报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怎么办?省级及以下检察院不书面答复申诉人怎么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手少怎样监督基层以上检察院生效裁判? 检察院在3个月不书面答复申诉人怎么办?解决了省级及以下法院适用法律混乱和司法不公难题,解决了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理由难题。该建议解决了法律制定及修改和司法解释制定及修改永远落后于审判所需的难题,可以帮助省级及省级以下检察官理解法律。该建议的实质就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和省级及省级以下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性﹑程序化。经检察院审查法院生效裁判有错和全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查生效裁判有错应引起法院高度重视;经检察院审查法院生效裁判正确和全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查生效裁判有错,说明是复杂案件应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省级及以下司法机关无法解决,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解决。相信最高司法机关有这种规定,对有关案件执行责任倒查,由最高司法机关解决的并不多,核心是有这种制度,谁不怕责任倒查。执行这种规定,最高检察院一个检察官一年至少办理1000件,现在最高检察院一个检察官一年办理不超过20件,这是科学监督省级及以下生效裁判最好办法,但效果不一样,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检察院工作评价也不一样,省级及以下检察院也希望最高检察院执行这种规定。最高司法机关调档交专家咨询员等复查实际就是一个程序,不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众多人力物力就解决了几十年未解决的难题,为党中央分忧,是科学监督省级及以下生效裁判最好办法。 
    3.凡是最高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5名以上法学搏士师导师)审查出据抗诉意见书正确的,各级检察院不再受理申诉,但20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出据意见书除外的。
    4.最高检察院加快选择河北、浙江省检察院试行,成功后上升为法律。
    5.申请人有权申请本省级范围内监督员回避。注:这一条非常重要,决定法律法规是否能正确执行的大事。
    应当允许极少数案件检察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决定是否抗诉,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肯定,专家意见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互不矛盾,只是规范如何采用极少数案件检察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处理程序,确保案件更加公正,防止类似案件重演,减轻国家机关信访压力,大量减少涉诉信访,让信访人息诉息访。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是否错误没有干挠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相反,有利于检察官理解法律和法律正确执行,允许专家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是好事不是坏事,只是专家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处理程序,这个程序就是交最高司法机关裁决新型案件、典型案件、人为因素众多案件、复杂案件,最高司法机关职责就是研究处理这类案件,不是审理二审案件、复查申诉案件。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解决了法律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制定及修改永远落后于审判所需的难题。
    以上需最高检察院抓紧请示中共中央批复和报告全国人大试行,有成功经验后上升为法律。最高检察院一个文件,不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解决了几十年未解决的难题。这个文件没有违背三大诉讼法,相反促进了法律正确执行,为党中央分了忧,为老百姓解了难。
    该建议是否可行不用争论,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是否可行先试行在得出结论。
    说明:该建议就是破解申诉难最有效的核心措施, 破解申诉难和司法不公最有效的核心措施是重视建议才行。 法律不完善不要紧,新情况不断出现不要紧,核心是不断快速出台新规定才行,如:美国的限薪令出台速度之快,香港针对三鹿来粉事件出台法规速度之快(监禁半年)。
注:
    (1) 承办建议单位快速研究书面答复代表,确保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执行法律和执行法律一盘棋,确保司法公正,防止类似案件重演,减少上诉和申诉,节约司法资源。
     案件快速纠错办成铁案难,也可以说不难,理由:迅速落实该建议就不难,不落实该建议10年内,甚至更长时间无法解决。
    之所以特急建议,需最高司法机关加大力度和加速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
    快速落实该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全部办成铁案和快速案结事了。
    不能科学有效解决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难,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解决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难需最高司法机关出台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不断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才能根本解决。不能科学有效解决法院一审和二审审判质量,减少申诉和信访是一句空话,节约司法资源是一句空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解决法院一审和二审审判质量需最高司法机关不断出台新规定选择试行司法机关,成功后上升后全国司法机关执行,全国司法机关执行有经验后不断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才能根本解决。
    该建议实施每年估计可以解决500件省级及省级以下因人为因素纠错难或疑难案件纠错难,该建议有利于法律修改和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防止省级及以下司法机关应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而不上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难题,多年无法纠正的司法不公案件。
     (2)这是短期内中央解决司法公正及减少向中央信访最有效的措施,长期是修改三大诉讼法等。
     (3)提建议的人都是善良的和善意的,都是无私的,出发点是好的,都是共同想办法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共同想办法为依法治国作贡献。
     (4)承办建议单位书面答复代表,确保申诉快速纠错办成铁案的重大问题,让地方司法机关不严格执法没有机会和条件。              
     (5)该建议解决了最高司法机关人少案多,怎样快速发现省级及以下司法机关裁定驳回申诉有错怎么办?怎样为党中央分忧?怎样加速为依法治国尽力?怎样发挥最高司法机关作用?怎样监督科学省级及以下司法机关?怎样减少进京信访?怎样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怎样为省级及以下司法机关分忧?怎样为民和单位分忧?怎样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级司法机关执行统一?怎样遏制司法不公和遏制司法腐败?
    (6) 一个国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到法院诉讼及申诉也应该有终结的时候,走完什么程序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不再受理,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法院也不另外,监督不科学也会造成混乱。从实践看,申诉难和申诉乱同时存在,法院生效裁判十几年也有纠正的案件,造成的原因是受理申诉在法院内部进行,缺乏合理科学有序的外部监督是造成申诉难和申诉乱同时存在的根本原因,要解决申诉难和申诉乱,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生效案件建议5名以上全国人大执法监督员复查或5名以上最高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复查或5名以上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员复查等,复查是正确的,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申诉及信访。但20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博士生导师)出据意见书可能有错,生效裁判上一级法院不再审的,应报最高司法机关必须复查,经过全国人大执法监督员复查或最高检察院法律执行监督员等复查,复查是正确的,20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博士生导师)出据意见书可能有错每年不超过200件,最高司法机关有人力物力复查,况且争论很清楚,最高司法机关复查工作量不大,最高司法机关复查有利于制定司法解释和修改法律。
    (7)该建议的实质就是最高检察院不出人力和物力就知道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应再审,或案情适用法律复杂或案情人为因素复杂需启动最高检察院研究监督,确保司法全国一盘棋。这也是最高检察院科学监督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好办法。最高检察院等应该研究案情适用法律复杂或案情人为因素复杂的案件;该建议的实质就是最最高检察院等不出人力和物力就能从众多申诉案件中知道那些是适用法律复杂或案情人为因素复杂需启动最高检察院研究监督。
    (8)该建议是否可行不用争论,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是否可行先试行在得出结论。
    (8)为什么限制5名以上法学博士导师出据再审意见书?没有成功的经验,法学博士导师众多,避免人少知识的局限性,把握不准,浪费中央人力物。
   (9)之所以特急建议,需最高司法机关加大力度和加速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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