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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当前申诉难的建议

发表于:2009-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邮编:408305电子信箱(126邮箱): djxyz66@126.com
 
    说明:该建议就是破解申诉难最有效的核心措施, 破解上诉多及申诉多最有效的核心措施, 破解司法不公的核心措施, 节约司法资源的核心措施, 加速依法治国的核心措施,破解申诉难和司法不公最有效的核心措施是全国人大修法才行。 法律不完善不要紧,新情况不断出现不要紧,核心是不断快速修法,如:美国的限薪令出台速度之快,香港针对三鹿来粉事件出台法规速度之快(监禁半年)。
    该建议的落实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更有效,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作用大10倍以上,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 法律执行力至少提高20%,重复申诉减少至少90%以上,每年财政支出司法成本减少 1个亿。
    案据: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突出问题: 一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后,至少99.5%的案件是正确,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不可能复查这些申诉,不复查这些案件就不可能知道那些案件省级及以下检察院不受理后那些案件有错(本建议就是解决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后继续申诉,最检察院和全国人大不出人力和物质快速发现这0.5%的有错案件快速纠错); 二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决定不受理申诉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不针对申诉理由书面逐一书面答复;三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法律知识欠缺,抗诉把握不准,应抗诉未抗诉;四是省级及以下检察院因人为因素复杂,申诉复查在内部进行,缺少监督应抗诉不抗诉;五是不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书。
   《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涉及到解决申诉难,法院再审难,关系到法律法规是否有效执行和人间正义的大事,依法治国的大事,修改的重点应该是总则、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监督、法律责任等。《民事诉讼法》每一条的修改或增加,都会减少上诉或申诉,都会大量减少司法不公案件。当然,要解决申诉多的问题﹑司法不公的问题要修改《民事诉讼法》众多条款问题及相关法律才能解决。修改《民事诉讼法》众多条款及相关法律任务十分繁重,只有不断小修后大修解决当前问题。小修争论不大通过快,大修争论大通过慢长难以解决当前问题。
   
以上问题存在,全国人大快速修法最有效,解决问题最彻底。
    具体建议:
   《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为: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等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抗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抗诉或建议法院再审,审查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院长批准延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申诉人申请法学专家参与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复查签名,聘请费用由申诉人承担。注: 人民检察院应当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复查签名,聘请费用由申诉人承担是减少信访的关键,有利于提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水平。专家复查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应当报最高检察院复查决定。
    应当允许极少数案件检察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决定是否抗诉,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肯定,专家意见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互不矛盾,只是规范如何采用极少数案件检察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处理程序,确保案件更加公正,防止类似案件重演,减轻国家机关信访压力,大量减少涉诉信访,让信访人息诉息访。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是否错误没有干挠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相反,有利于检察官理解法律和法律正确执行,允许专家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不是好事不是坏事,只是专家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处理程序,这个程序就是交最高司法机关裁决新型案件、典型案件、人为因素众多案件、复杂案件,最高司法机关职责就是研究处理这类案件,不是审理二审案件、复查申诉案件。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解决了法律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制定及修改永远落后于审判所需的难题。当然,最高司法机关职责就是研究处理这类案件,高级法院不应受理二审案件,严格限制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才行。
   修改该条争论不大,应在2009年审议通过,确保人间正义;通过该条作用巨大。修改该条是彻底解决省级以下法院生效裁判申诉难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是解决司法腐败和减少及预防犯罪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是遏制司法权利化、部门化、地方化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是发挥全国人大作用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是确保法律法规执行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的实质就是解决典型案件人为因素多救济渠道不畅通,让地方检察院不履职没有机会和条件,通过修法让最高检不履职没有机会;修改该条是确保法律法规执行最有效办法。修改该条争论不大,应在2009年审议通过,确保人间正义。修改该条是摆在全国人大面前重大紧迫任务,理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众多,立法付出了心血,能否正确执行该条修改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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