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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决定) 第217条,破解依法行政难和执行难的建议

发表于:2009-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邮编:408305电子信箱126邮箱): djxyz66@126.com
    说明:该建议就是破解
    执行难最有效的核心措施,可以减少70%以上涉及执行的信访, 破解依法行政难和执行难最有效的核心措施是全国人大修法才行。法律不完善不要紧,新情况不断出现不要紧,核心是不断快速修法,如:美国的限薪令出台速度之快,香港针对三鹿来粉事件出台法规速度之快(监禁半年)。
   该建议的落实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更有效,比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作用大100倍以上,法律执行力至少提高30%,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每年财政支出司法成本至少减少2个亿。
   案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有法院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操作性不强的原因,还有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
   造成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主要原因: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13条及立法解释没有出台司法解释,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有利可图,遵纪守法吃亏。《刑法》第313条制定多年来全国没有追究几起案件,没有追究的原因是《刑罚》第313条操作困难,有的公、检、法想追究但形不成合力和对此条理解不一 。
   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核心原因: 《民事诉讼法》(决定) 第217条没有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和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后果:一是依法行政难。依法行政是按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大多数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是授权法院执行;二是对法院失去信心,没有公正司法。对法院失去信心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将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如:信访不信法;三是依法治国难。没有依法行政和没有公正司法,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严重影响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难题。。
    只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能解决申诉难、再审难、再审纠错难、执行难,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申诉及信访。
   《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涉及到解决申诉难,法院再审难,关系到法律法规是否有效执行和人间正义的大事,依法治国的大事,修改的重点应该是总则、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监督、法律责任等。《民事诉讼法》每一条的修改或增加,都会减少上诉或申诉,都会大量减少司法不公案件。当然,要解决申诉多的问题﹑司法不公的问题要修改《民事诉讼法》众多条款问题及相关法律才能解决。修改《民事诉讼法》众多条款及相关法律任务十分繁重,只有不断小修后大修解决当前问题。小修争论不大通过快,大修争论大通过慢长难以解决当前问题。
    执行难的核心在于对被执行人没有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及不执行刑事责任,以及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之前,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定期到法院报告财产等义务及不执行义务刑事责任。  
破解依法行政难和执行难特别难,也可以说不难,理由:迅速落实该建议就不难,不落实该建议10年内,甚至更长时间无法解决。
   以上问题存在,全国人大快速修法最有效,解决问题最彻底。
 
   具体建议:
  《民事诉讼法》(决定) 第217条建议修改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裁定被执行人到执行法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裁定被执行人每月到执行人民法院报告收﹑支等情况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之日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作出裁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执行人申请不得使用裁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丧失劳动能力的;2. 被执行人每年在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 3. 被执行人每年在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找人担保的,人民法院批准的;4.其它情形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使用裁定的。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的,收到裁定书10日内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60日内作出裁定 。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或不执行裁定书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70%,没有执行难。
   原《民事诉讼法》(决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每年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注:希望2009年通过此建议,该建议争议不大,但可以大量减少申诉和信访。注:建议质量的好坏检验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是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是否有利于快速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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