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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法院明确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返还等适用法律进行释法建议

发表于:2008-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人民政府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

    发起人用代管自己子女(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企业财产经产权评估交易所评估折价部分作为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无偿给他人作为发起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他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该属发起人(投资人)所有,5年以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返还股权没有法律依据,但也有少数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没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该属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应适用《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执行,《合同法》,不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但也有少数人认为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
    本建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书面释法问题:(1)投资人用其他人(自然人)财产作为发起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该属发起人所有,但私下有书面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份不属于发起人所有除外。(2)购买人用其他人(自然人)财产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份应该属购买人所有,但有书面约定购买人股份不属于购买人所有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第83条规定。(4)明确2006年以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应适用《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执行,《合同法》,不应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第83条规定,违背法人独立原则。(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适用《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没有规定。(6)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应适用《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公司股东)同意;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第83条规定,违背了法人独立原则,才符合2006年第9期最高法院公报第6页(最高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年第10期最高法院公报第21页(最高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7)2006年以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有人以什么为准。根据《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有人应当以公司和工商机关登记为准,在工机关登记和公司登记不实,持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到工商机关和公司变更登记时取得所有权,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才符合2007年第5期最高法院公报第39页(股权转让交付应当以公司和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案例。
    为了《立法法》第83条,《民法通则》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第58条第一款第四款、第75条第二款、第117条第一款,《公司法》特别规定执行,《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执行,《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49条,1991年9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正确执行,为了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请求明确如下:
    1、明确发起人(投资人)用代管自己子女(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企业财产经产权评估交易所评估折价部分作为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无偿给他人作为发起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他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其它人作为发起人,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是否属发起人(投资人)所有?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3条,《民法通则》,公司法》,《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该属发起人所有,不应该属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所有,但私下有书面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份不属于发起人所有除外,发起人用他人财产投资,发起人与他人私下签订协议他人用发起人姓名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他人根据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发起人返还股份,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发起人应该返还股份给实际投资人,发起人股份未经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将股份转让并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发起人应该赔偿实际投资人损失,股份转让中其他人共同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才不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
    2. 明确发起人(投资人)用代管自己子女(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企业财产经产权评估交易所评估折价部分作为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无偿给他人作为发起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他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其它人作为发起人,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5年以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以发起人未投资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返还股权?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3条,《民法通则》,《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应该属发起人所有,不应该属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所有,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返还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认为父亲损害合法权益有权请求父亲赔偿损失,其它人员共同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父亲是恶意还是善意还是与他人串通都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利益,不管是股权增值或贬值都不影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合法权益,不管是处理财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利益,还是损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利益,还是处理企业财产(含赠与企业财产给单位和个人)是为了留住人才都不影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合法权益,才能防止父亲和成年人、未成年人串通实现非法目的。发起人用他人财产投资,发起人与他人私下签订协议他人用发起人姓名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由发起人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他人根据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发起人返还股份,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发起人应该返还股份给实际投资人,发起人股份未经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将股份转让并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发起人应该赔偿实际投资人损失,股份转让中其他人共同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才不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
    3. 明确发起人(投资人)用代管自己子女(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企业现金给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并由其它人员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属谁所有?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3条,《民法通则》,《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属买所有,不属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所有。但购买人与其它财产所有人私下有书面约定除外。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
    4. 明确发起人(投资人)用代管自己子女(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企业现金给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并由其它人员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5年以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以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未投资返还股份?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3条,《民法通则》,《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属买所有,不属于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所有,但购买人与其它财产所有人私下有书面约定除外。。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诉讼其它人员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认为父亲损害合法权益有权请求父亲赔偿损失,其它人员共同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父亲是恶意还是善意还是与他人串通都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利益,不管是股权增值或贬值都不影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合法权益,不管是处理财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利益,还是损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利益,还是处理企业财产(含赠与企业财产给单位和个人)是为了留住人才都不影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合法权益,才能防止父亲和成年人、未成年人串通实现非法目的。其它人员用他人财产投资,其它人员与他人私下签订协议他人用其它人员姓名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转让股份,并其它人员由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和在公司经营、管理,他人根据协议请求法院确认其它人员返还股份,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其它人员应该返还股份给实际投资人,其它人员股份未经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将股份转让并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其它人员应该赔偿实际投资人损失,股份转让中其他人共同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才不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
    5.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适用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应适用《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没有规定。
    6.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和财产处理适用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应适用《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合同法》,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公司股东)同意;单独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立法法》第83条规定,违背了法人独立原则,才符合2006年第9期最高法院公报第6页(最高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年第10期最高法院公报第21页(最高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7.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有人以什么为准适用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公司法》特别规定,《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有人应当以公司和工商机关登记为准,在工机关登记和公司登记不实,持协议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到工商机关和公司变更登记时取得所有权,才能防止适用法律混乱、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才符合2007年第5期最高法院公报第39页(股权转让交付应当以公司和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为准)案例。 
     我们相信最高法院法官在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理解法律十分准确。最高法院位高权重,人间是否正义最高法院责任重大。最高法院法官都是法律专家,对法律研究较深,对法律精通,理解和释法都十分准确。最高法院对以上可以通过领导或有关法官在会议上,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指导各级法官理解法律,纠正理解法律错误,也可以发文件指导各级法官理解法律。
    提建议的人都是善良的和善意的,都是无私的,出发点是好的,都是共同想办法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共同想办法为依法治国作贡献。建议是基础,落实建议是关键,迅速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核心,加大考核才是根本。要求对本建议明确的问题逐一释法进行书面答复。明确有利于减轻法官压力,有利于公正司法,有利于減少信访,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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