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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刑罚》促进纠正违法行为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建议的原因:大量信访的背后有制度漏洞,大量的司法不公的背后有制度漏洞,信访人没有办法只有向中央信访和越级信访,由于多种原因,效果不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和监督也如此。要解决这个难题,认真分忻和思考,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不断解决特殊个案和解决普遍个案;从完善制度上解决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和监督困难的难题;解决从程序上、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表面上公正而实际不公正造成信访的难题。
    《刑罚》的制定,对维护社会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需要及时的修订和补充,发挥《刑罚》的作用,为了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对不是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不是累犯,应当适用假释、管制、缓刑和避免法律出现真空等,为此,建议如下(解决了财政支出过大的难题;解决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主动纠正没有后果的难题;解决了《刑罚》不完善的难题;解决了行政执法没有力度难题;解决了具体行政行为白条和法院法律白条问题等。效果:在现在基础上,提高99.99%以上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轻微的案件;特别是违法收入百分之百清退,有利于农村稳定,社会稳定):
    1、《刑罚》第38条应修改为,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0年以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终身管制。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注:此条修改对维护社会治安作用巨大
    2、违反《刑罚》第39条规定,由政府劳教(此条特别重要,解决管制不力,服刑犯过多,国家财政开支过多,管制时间过短,不利于社会稳定)。
    3、①《刑罚》第140条应修改为:生产或销售金额(解决源头和销售金额难以查清)。
         ②增加一条:违反《刑罚》第3章第1节多次或多次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有了此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能遏制,行政执法才有权威)。
    4、①第162条增加一款为: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②第163条增加一款为:数额较小的,由公安、检察院等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5倍以下罚金(注:此条修改很重要,可以解决很多社会矛盾)。
         ③第164条增加一款为:数额较小的,由公安、检察院、单位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④第165条增加一款为:数额较小的,由公安、检察院、单位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5、第203条增加一款为:责令欠税人限期纳税不缴纳的或处以罚款不按期缴纳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注:有了此条规定,税法才有权威)。
    6、违反《刑罚》第231条至第230条规定增加一条为:多次违反或行政机关多次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7、①《刑罚》第243条增加一款为: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注:本条是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
         ②《刑罚》第245条增加一款为:以暴力诽谤他人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注:此条是严重犯罪行为)。
    8、①《刑罚》第270条增加一款为:故意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此款特别重要)。
         ②《刑罚》第263条至第276条增加一条为:数额较小的,由公安、检察、单位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5倍以下罚金(注:此条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9、《刑罚》277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或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报复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多次的或不配合执行公务多次的或以其它方法妨害执行公务至始工作无法进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指造成轻微份,围攻、持械,或经指出危害后果后公务仍不能正常进行的),本法执行公务包括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在场),如(1)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需乡镇工作人员,村社干部配合;(2)县级部门人员执行公务需乡镇、村、社干部配合;(3)公安干警执行公务需乡镇、村、社干部配合。
    《刑罚》277条有以上修改,才是完善的,才有利于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执行,才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
    公务人员才能得到保护,执行公务才有威性。出现暴力,威胁执行公务行为社会影响特别大,不能有效打击,造成一个地方工作相当被动,工作特别难,不利于保护公民公共利益。
    10、①《刑罚》第290条增加一款为:聚众扰乱……科研无法进行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②第293条有下列破坏社会秩序,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恶劣或秩序严重混乱,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修改对维护社会治安很重要)。
           ③扰乱公共秩序罪应增加一条: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多次被公安拘留或法院司法拘留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并处罚金(此条特别重要)。
    11.《刑罚》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的或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多次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或多次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多次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多次的;
    有此条规定,可以迅速打击多次违法行为,保护单位和公民公私财物、保护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维护社会稳定。只要这部分从严惩处,社会就会安宁。
    10、《刑罚》还应增加一条行政方面的规定。多次违反同一行政法律法规或多次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责令纠正不纠正的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有能力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执行的,或不执行强制执行禁止性规定,或妨害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超过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或超过5年未履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妨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有了此条规定,依法行政才有法可依,执法有力,降低执法成本)。
    11、《刑罚》还应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但多次的,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注:有了此条,避免法律出现真空,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纠正,执法才有力度,此条特别重要,99%以上人员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12、判决有期徒刑人员,不在危害社会,积极缴罚金或罚款的,向公安机关找人担保,同时缴纳保证金可以监外执行(注:暴力犯罪除外)。有了此条规定,国家可以减少管理罪犯的财政开支,把有限的财政收入用于救助弱势群众和兴办公益事业。监外执行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立即收监。监外执行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安排,可以参加修路等义务劳动。监外执行不听从公安安排的,立即收监。此条立法很重要,可以说是对《刑罚》的全新定位,要加大监外执行力度。
    13、所有违反《刑罚》人员,应由公安处以罚款,让犯罪人员来支付成本。罚款具体金额由国务院决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违反《刑罚》的人员,有关人员不迅速查处的,或失职、渎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辞退,情节严重的,或违法行为不迅速纠正的,开除处分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有了此条规定,本法才能得到全面执行)。
    15、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不是暴力犯罪或多次犯罪,不在危害社会,有2人以上向公安和法院担保,并向法院交纳保证金,可判决缓刑。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立即收监,此条可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减少财政开支,有利于罪犯改造,实际是《刑罚》的重新定位。
以上法律的修改,做到宽严相结合,有些应定为行为罪,有些应定为后果罪,有些犯罪行为轻微,不主动纠正。有后果,做到方方面面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才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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