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发展的积极意义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
编者说明:当年公安机关调研结束后,将本文报送了公安部。今天我们将此文章全文登载,以期广大读者能发表自已的观点,共同规范和发展我国的“私人调查业”。
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在今天已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随着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尤其是加入WTO之后,“私家调查”机构也纷纷在上海、广州、重庆、沈阳、深圳、成都等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涌现,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发展已成为国家有关部门及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一、 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存在是建立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之上的,有其合法生存的空间及产生并发展的必然性:
私家调查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情报或证据。调查所要搜集的情报或证据往往与下列事务有关:已经发生或有可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情况。譬如,在盗窃、贪污及其他犯罪行为预备阶段,私人调查可以受雇调查取证。警方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发布的“悬赏通告”,只要私人调查积极调查后发展了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并且将其提供给警方,他们便享有权利去领赏。倘若一旦公安机关发布了“通辑令”,对于那些应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私人调查也可以动用必要手段配合警方将其缉拿归案.“通报”也是一种常用的侦查措施,无论是“案情通报”、“失踪人通报”、“无名尸体通报”,私人调查若能获得相关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这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总之,遇到上述情形,中国的私人调查在刑事侦查领域仍有依法调查的空间。
其实,当前中国的私人调查机构主要从事民商事调查业务。譬如,调查任何个人的身分、性格、习惯、行为、住址、名声及其亲友的情况;任何公司、机关、团体的信誉、资金、业务、人员及其他有关的背景情况;职业申请人的个人历史和背景情况;雇员、工作人员、合伙人和契约人的行为、信誉、效率、道德及活动等情况;雇员反对雇主的活动情况;商店中顾客偷拿货物的违法行为;任何声明或文件的真伪;受雇失踪人的去向;失物或赃物的下落;与各种动产或不动产保险有关的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各种情报或证据的可靠程度。此外,私家调查的个人民事调查主要是婚姻、恋爱调查,青少年品行调查,意外伤害调查等。商业调查范围较广,包括财产调查、侵权调查、债务人资产和行踪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公司资信和资金状况调查、产品质量调查、保险欺诈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公司资信和资金状况调查、医疗事故调查、技术专利泄露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调查、侵犯著作权调查等等。
简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凡是法定侦查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不愿干或不能干的事务,私人调查机构受雇主委托均可进入调查。
二、调查业能满足社会中的特定需求,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量性发展,具有以下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 私人调查是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有效救济措施。
人类最早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力救济。同态复仇,以血还血是人类的本能之一。在早期的村民社会,人们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会通过血亲复仇、决斗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私力救济方式,西方形象地称之为TAKE LAWS TO ONE’S OWN HAND,当时维系社会秩序要靠私人力量。但私力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理性,往往会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此循环报复,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消除这种混乱,达成某种社会契约,自愿让渡部分权力给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于是,国家产生、发展并强大起来,社会逐渐出现了专门负责解决私人争端的国家机构。国家审判制度取代了私人间的同态复仇,国家机器保障的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
毫无疑问,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有时,私力救济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或无法涉及的领域,调查业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司法矫正或制裁,也不意味着公安有能力对所有民众提供及时、充分、有效和公正的保护。有时是由于经费严重不足,公安人员办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则是因为办事效率低下。此外,少数公安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受贿、渎职等,也导致了有些民众无法获得公正的公力救济。
出现上述情况,民众便会考虑寻求私家调查的帮助。例如,请调查寻找失踪、被拐卖人口的下落。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妇女被拐卖到异地他乡,还有一些老年痴呆、弱智、精神病患者走失,另外还有一些人因各种原因下落不明。在这些方面调查业就可以发挥国家机关有时所不能发挥的功效。
2、有些启动公力救济的程序设计存在缺憾,使民众不得不寻求私人调查的帮助。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从刑法第170条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被害人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二是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设想,倘若被害人属于文化程度低下、文盲,或者是老弱病残之人,在没有亲朋好友帮助或者社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要自行收集到符合自诉立案标准的证据材料谈何容易?只要被害人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自诉制度的保护对其而言毫无意义。又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判决过轻的可以申诉,同样道理,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申诉?
3、有时司法不公、诉讼成本过高是促使民众选择私人调查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民众在遇到纠纷时,都希望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指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每个人天生都是经济动物,守法之前都会计算守法的成本。倘若守法的成本太高,很多人在权衡之后会选择放弃守法,放弃公力救济。因为,他会觉得司法保护还不如私人力量的保护更有效。诉讼成本高、审判效率低、回报机会不大是我国审判体制最受人批评的不足之处。虽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两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法院至今拿不出什么特别有效的措施,反而还不断地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这也让民众倍感失望。这些都是促使民众放弃公力救济,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
举个例子:当某个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欠款,在债务人逃逸的情况下,当他分析认为即便是判决胜诉了,在支付了高额律师费、诉讼费,并且耗费了大量精力后,仍然不可能执行成功,因为执行庭很快就会以查无此人下落,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理由中止执行,从此这个案件就会被“挂起”。这时候他就有可能先求助私人调查去追踪债务人下落,找到线索后才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倘若国家不允许调查业的存在,当事人别无选择,要么自认倒霉,要么依靠黑道途径去追债。
综上所述,现代文明社会固然应该以公力救济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但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调查行业也并非与公力救济是"水火不相容"。毕竟,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我国一直被视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崇尚国家权威和国家的暴力机器。但公力救济也并非能制裁所有的犯罪行为。事实证明,当公力救济无法保障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又不允许公民选择一定的私力救济方式,结果只能是正义无法伸张,被害人无法获得补偿,仇恨的情绪得不到排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能发生角色转换,不少罪犯是在自己受害之后,由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而对正义失去信心,因此走向犯罪的。届时,被害人的仇恨会发生转换,由仇恨某个特定的罪犯转换为仇恨司法机构、仇恨政府,直至仇恨全社会,从而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基于此,调查业的存在是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的,而非某人一时拍脑瓜就发明出来的行业。
当然,调查业作为私力救济方式,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二) 私人调查是民众应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以前的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仍很普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此,新闻媒体经常评论道:“从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如果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可能会首先想到聘请律师,而且在目前我国的司法程序里也只有律师拥有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如想象中的理想。首先,《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方同意接受调查的,只是少数。因此,律师调查证据具有相当的难度。其次,律师虽然会帮助或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但毕竟律师本身也受到业务范围的限制。律师知道应该取得什么样的证据,但并不一定有足够的时间去取得这样的证据。当事人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必须承担法院分配的举证义务,但面临着法院不管、自己没时间也没能力的局面。怎么办?只能交给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办,调查行业由此应运而生。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
为了更具体地阐述调查在帮助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作用,我们以新《婚姻法》为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无过错方请求获得赔偿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无过错方如何取证、用什么手段、从何种渠道取来的证据才合法有效呢?这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比起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举证更为困难。众所周知,一般而言,离婚案件中以男性有外遇者居多。近年来已婚男性"包二奶"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出于社会舆论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压力,这些男性在有外遇或与他人同居时,往往行动诡秘,时时提防他人发现。能够让妻子捉奸在床,拍下照片的毕竟是极少数。妻子明知道丈夫在外包养了女人,既不知道情妇的住处,也拿不到丈夫外遇的证据,更无从查找被丈夫转移了的财产。妻子如何举证证明丈夫有过错呢?公安管不了这些家务事,又不允许她们聘请有经验的调查人员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莫非立法者是要求这些妻子个个变成智勇双全的福尔摩斯,自己去搞调查?显然不现实。既然如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何能切实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 私人调查是有效防范商业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途径之一。
现在,很多媒体都在探讨我国目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大家都感到中国的企业确实存在着信誉不足的问题,夸张一点说:在此方面“中华民族到了危急的时刻”。世界上别的国家不信任中国企业,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相互也不信任。现在世界上一些银行对我国企业信誉的评价非常低。中国古代对信用是非常重视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如此讲求信用的民族到了这个地步,是很可悲的。
正是因为国内企业信誉的下降,才给商务调查提供了发挥才干的广阔空间。商人在交易、投资、合作前,先聘请调查机构对交易对象、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决策的失误、避免商业风险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在民商事领域,我国国家执法机关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个别服务以满足企业的正当调查需求,诸如商业资信调查、经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资信、诉讼前后资产追踪、保险领域的理赔调查,招聘用人的虚假欺骗调查等等诸方面的调查。这些空白地带需要靠调查机构来弥补。
从上述一系列为企业专门提供的商务调查服务中,我们应客观地承认,调查行业的确在商业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和低估的作用。
调查业在保护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安全上,也可以起到公权力机关无法起到的作用.我国刚加入WTO,在全国上下一片“与世界市场接轨”的欢呼声中,我们应该冷静地看到,国外有的不仅是雄厚资金和廉价货物,还有许多不怀好意骗子和商业陷阱。国家公权力机构没有义务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海外资信调查服务。如果靠企业自己派员到国外调查,不仅费用高而且摸不着门路。设想,中国若有众多的调查公司成立并成为国际调查员协会的会员,我国企业不出国门也能安全放心地进行大额交易。
(四) 私人调查在打假活动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球范围内,假冒伪劣和非法仿造额已经上升到世界贸易的5%-7%,或者根据欧共体最近的估计,大约占去年年收入中的2000亿到3000亿美元左右。由于政府无力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行为,有名的大公司就经常依赖一些非官方打假人,去追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激励大公司这样做的动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同时也保护自己像大出血一样流失的利润。因厌倦政府和警察力量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大,许多公司转求如科罗公司和平克顿公司这样的国际调查组织。
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专门从事打假活动的私人调查。他们跟踪造假集团和窝点,在取得确切证据后,向被假冒的知名公司报告。然后由知名公司根据调查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由政府部门出面捣毁制假窝点。
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成都有一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东北、西北市场上销路非常好,不久他们在市场上发现大量假冒产品,于是他们请叶光咨询公司帮他们调查取证,公司马上派调查员赴有关地点暗访,调查员扮成拾荒人,拉着板车深入现场,将制假的过程全部拍了下来,随后将这些证据提供给受害单位,作为他们打假的重要依据。
鉴于一些调查公司如北京斯缔尔公司、中联知识产权调查公司、叶光打假公司等在打假工作中的成绩,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还与其建立了服务点的合作关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代表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监督全国的维权打假工作。服务点作为促进会维权打假的联系点,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劳动报酬外,接受促进会的推荐工作,以及政策性指导和工作监督。
尽管这些调查公司调查假冒伪劣产品是为了商业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行为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维护了被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一股特殊的社会力量,打击了假制假的违法行为,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私人调查行为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
此外,调查行业在保护其他知识产权方面也是功劳显赫。
由于亚洲唱片盗版实在猖獗,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聘请了调查人员作为区域协调员,其工作任务即挫败遍布亚洲的非法CD生产厂家。目前区域协调员已开始在香港地区和东南亚国家活动。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相信很快一些大公司或国际组织、协会也会派出调查员在大陆地区协助官方破获盗版光盘生产线。
(五) 私人调查也是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动力之一。
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谈及调查业时曾说道:中国历史也好,西方历史也好,都证明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对侠客表现出超乎寻常的渴望,就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问题。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的维系社会秩序是调查行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我国也致力于铲除司法腐败和深化司法改革。但在观念上总认为司法公正是公、检、法的事,近年来,律师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也得到了肯定。至于调查业,由于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很少有人去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私人调查的出现,是对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重新调整。从宏观角度而非具体个案而言,私人调查有利于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根据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控辩双方之间分配格局的不同,侦查体制可以分为单轨式侦查体制和双轨式侦查体制。所谓单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公民个人无权进行侦查活动。所谓双轨式侦查体制,是指侦查活动可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辩护方同时进行。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通常属单轨制,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体制属双轨制。我国的采用的是严格的单轨制。
从世界的司法改革趋势看,侦查体制出现了双轨化趋势。司法实践证明,虽然各国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要客观地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种可怕的思维定势不仅可能导致无罪错判或者轻罪重判,而且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近几十年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都非常注意给予辩方以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
私人调查权得到了大陆法系官方的承认。比如,法国和德国的私人调查业都非常发达,私人调查收集的证据经国家公诉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
其次,调查业从某种层面而言,与警察是有竞争关系的,这无疑会对警察造成很大的触动,迫使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私人调查是以商业的逻辑去做对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大影响的事情,处理的好的话,是非常有效率的。它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同时政府与公民之间并无私人调查与客户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调查行业在某种程度会弥补因此而造成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的不足。
民警走进商品咨询公司
警官向叶光发放了一份名为《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调研问卷》。他们希望了解叶光商品咨询公司的下列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形式、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来源、文化与业务素质、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党政机关开除;公司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收费方式、调查手段、调查工具;公司规模、市场认可度、社会评价、发展趋势及与国外调查服务机构联系情况等。
“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家侦探有望见光了,”听完对方来意,叶光激动起来。他特别留意到,对方使用的是调研,而不是调查。问卷最后两个问题在叶光看来是一种明显的“招安”信号,一是要求举例说明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发展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现实问题,二是就当前相关管理上存在的禁止论、自由发展论、管理规范论三种观点进行选择,赞成哪种?为什么?
叶光从事民事调查两年有余,从未因业务问题跟警察打交道,但他一直期待跟警察合作。
“这次调研让我们看到希望,有关部门可能正着手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这至少意味着,在一定规范调整下,私人调查从业者的合法地位会得到承认。”叶光称,10多年来,由于公安部禁令,私家侦探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尽管队伍也不断壮大,但“名分”问题始终困扰着他们。就连全国私家侦探聚会探讨业务,也得以“民事调查峰会”、“商务调查峰会”的名义进行。
据悉,曾召集全国首届民间调查业峰会的重庆邦德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也接到调查问卷。他们被要求在4月30日前交卷。
“转正有望”是叶光他们的看法,这是否是一相情愿?昨日下午,记者与治安总队二支队取得联系。
负责调研的人士没有否认此事,他们告诉记者,这项调研同时在北京、上海、辽宁、浙江、福建等10个省市展开。
据悉,调查是今年3月下旬公安部一份文件下达后进行的,公安部要求对包括我市在内的10个省市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摸底,至于目的,“应该有着手进行规范管理的意图。”这位人士承认。
这两天,警方已走访工商部门,他们得到的数据是,全市打着各种咨询、调查名号的单位有数万家。“我们现在想弄清的是,这中间究竟有多少在从事民事或商务调查工作,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私家侦探。”警方透露,除直接向私人调查服务机构了解情况,他们还将广泛征求包括私人调查业客户、专家学者、媒体及普通市民对这一行业的评价。
作为我市第一批私家侦探的李波(化名)一直坚信这一行会有“云开雾散”的一天,尽管他已“金盆洗手”多年。
李波现在的身份是律师。1992年,国内私家侦探业刚起步,他就创办了“精探”调查事务所,那时的他,还有一个身份——西南政法学院刑侦系教师。
李波的事务所只开办一年就自行关门,原因是1993年,公安部出台了一个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间调查事务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李波曾经受理的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咨询等业务均被明文叫停。
记者曾采访李波三次。第一次在1999年,那时李波断言,中国私家调查行业获得承认至少需要10年,甚至20年。
第二次在2002年底,首届民事调查峰会在重庆召开后,拿着厚厚一叠标有“商务咨询公司”、“民事调查公司”的名片,李波称,“快了,最多还要五六年,这一行的市场需求太大了”。
第三次是2003年底,受聘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的探员黄某在偷拍、监视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打手活活打死。“这是个契机,有关部门必须正视私家侦探这一社会现象,管理措施再不出台,惨案还会发生,引发的社会问题会越来越复杂。”他当时斩钉截铁断言,“一年内,这一问题将提上有关部门议事日程。”
“事实上,有关部门以往视若无睹的态度并没能真正禁住这个‘私生子’,现在,是制定规范让它健康成长了的时候了。”李波说。
记者 路易 实习生 郑君 苏丹
私家侦探十年历程
1992年 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在上海成立
1993年 公安部明令取缔私家侦探,但私家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以各种形式、名义不同程度存在、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 各类调查公司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服务范围逐渐由以前的婚姻、家庭矛盾向经济纠纷、商务纠纷、产品质量调查等方面拓展。
2002年 首届民事调查业峰会在渝举行,全国私家侦探第一次公开集会,但他们回避了“私家侦探”这一称呼
2003年 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发表《中国调查员联盟规则》和《调查员培训计划》,政府部门对此保持沉默
2003年底 不完全统计表明,全国调查类企业或机构已有两三万家,专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很多律师、退休公安人员、退伍特种兵、甚至一些法学专家也加入这一行列
2003年12月 民事侦探者首度在侦探活动中死于非命
2004年4月 10省市启动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的调研
有关人士透露,本次调研课题包括5大问题20个小问题,主要是对各类调查服务机构调查摸底。昨日,记者在一家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看到了这份调查问卷,即《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调研问卷》,共列出9大问题,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社会对公司的评价、公司今后发展趋势、公司服务的特点(服务范围、收费方式、服务调查手段、调查工具)、当前私人调查服务机构管理存在禁止论、自由发展论和管理规范论这三种观点(你同意哪种论点,请简单论述)等。
据介绍,目前重庆在工商部门以咨询名义登记注册的私人调查服务机构4万多家,公安部门已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先对10家具有代表性的调查机构进行调研。同时,公安部门还将征集市民、调查机构的客户、法律专家等的意见,然后写成调查报告,上报给公安部。 记者同时获悉,目前,公安机关正首次在全国10个大城市公开调研私人调查服务机构,重庆是其中一个城市。昨日下午,一名资深调查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该行业遮遮掩掩存在了10年,早就应该规范管理。他猜测,此次调查有可能是“调查业”走向合法化的前奏。
据介绍,国内调查机构目前的主要业务门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及打假调查、诉讼证据调查(其中包括成为热点的二奶调查)、企业情报收集与资信调查、安防咨询、保险索赔及商业欺诈调查、雇员行业调查、寻找可执行财产与失踪人员、人员行踪调查等。在调查第三者时,他们主要通过跟踪、打目标人员电话手机清单、收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方法发现可疑者,然后通过带当事人抓现场或拍摄的方式取到目标与第三者亲热的像片。
而调查员的常用装备包括摄像摄影、录音、化装、监视等6大类。其中包括数码像机、摄像机、数码笔、采访机、迷你录音机、假发、假胡须、化妆笔;代表各种不同身份、年龄、职业特点的制服、衣帽等;有不少调查公司已经开始配备车用或手持式GPS定位仪一至二套。在观察与监视方面,他们除了配备有高倍军用夜视望远镜、“迷你”微型望远镜、远距离集音器,有的还配备有微型防身电击枪、电子自卫手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