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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鸿茅药酒 两省被禁售

发表于:2010-01-25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告,对包括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鸿茅药酒等在内的多个产品,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中,公布对包括鸿茅药酒等在内的产品暂停销售的原因为,宣传中擅自扩大产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产品疗效。鸿茅药酒的主要违法事实是在电视广告中“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含有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宣传”。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同时,还责令相关企业在原广告媒体和指定时间段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日前发布通告,对包括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鸿茅药酒等在内的多个产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暂停销售。禁售的原因是这些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数据库,鸿茅药酒为中药,剂型为酒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另据该药品说明书介绍,该药品儿童、孕妇禁用;阴虚阳亢者禁服;肝肾功能不全及酒精过敏者禁服。服用该药品时应注意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其他泻火及滋补性中药;热痹者不适用,主要表现为关节肿痛如灼、痛处发热,疼痛窜痛无定处,口干唇燥;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服药7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严格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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