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楚天维权网
白酒宣传能治疗百病,厂家、报社长沙成被告
2007年10月9日15:00长沙市开福区法院B220法庭公开审理
民事诉状
原告:黄志宏
被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下称湖南日报)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一段440号 电话:8008786130
被告: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剑南春集团)
地址:四川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电话:0838-6202206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85元损失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由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6年4月5日在被告湖南日报所办的《三湘都市报》上看见被告剑南春集团生产的剑南春酒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有对种疾病有治疗及预防作用且能抗衰老(见证据一)。
2007年2月20日,原告以18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被告剑南春集团生产的剑南春酒。
购买后原告发现该产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或者保健品,自然不会有药品作用或者保健品功能。
原告认为:
一、被告剑南春集团在发布的广告中将食品宣传有药品作用和保健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药效和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药效和保健作用,属于虚假广告。也构成了对原告的消费欺诈,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和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等规定退款185元并赔偿185元损失。
二、被告湖南日报明知虚假被告剑南春集团生产的剑南春酒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全部民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提起诉讼,请求依据第三十条规定及时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