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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乳案追踪十五]食品司出台《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前后情况

发表于:2014-10-28 点击:

食品司出台《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前后情况  


    我于2014年9月13日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实为“调制乳”)涉嫌欺诈消费者一事,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民事诉讼状,附件一)。同时我也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提起了民事诉讼。后三家在接到诉讼后,均派人与我共同探究诉讼问题,并达成共识,均表示确有错误,马上改正产品名称,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事实是,现在市场上这几家的这类产品均已改成了“XXX调制乳”。 
    唯有蒙牛集团采取推迟本应于9月19日和9月23日两次开庭的诉讼,另找为自己辩护的“依据”。 
    开初,找到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该会以“中食行协[2014]26号”文件答复(见附件复印件二),我给予了反驳,行业协会的解释不据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法庭采信了我的观点。于是,蒙牛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转而以人民来信的方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去函,9月1日,卫生计生委信访办给蒙牛回复了大致与中国乳制品协会内容相近的函件(见附件三),我又针对此复函发表了我的观点,并同时从信访办的职能说明了信访办以解释国家标准的方式是无效的,法院又一次采信了我的观点。 
    对此,我在我的个人微博和网站中发表,蒙牛正在走“一个谎言,用十个谎言去掩盖,十个谎言,用一百个谎言去掩盖……的路”。果然,他们又通过“乳制品协会”向卫生部食品司请示,于是就又有了食品司回复大致内容相同的复函(见附件四)。按请示者所需答复,而不是依法答复。 
    在全社会如此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今天,蒙牛集团不是采取认真对待所出现的问题,而是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的错误开脱的办法,其性质和做法是相当严重,问题还在于我们的管理部门还成为此事的帮凶。
    此诉讼经新华社报道后,在社上引起强烈反响(见附件五),国内各地媒体都给予了大量的调查报道。因此,我与蒙牛的这个诉讼正处在媒体的焦点中,大家都在等待结果。关系到食品安全标准能否认真执行的大事,特别是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宗旨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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