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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乳案追踪十六]谎言的雪球到底要滚多大?

发表于:2014-11-04 点击:

    2014年10月27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在(2014)新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中知法不依法判决。首先来看判决书原文:

    从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到“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止,这一段判决词是准确的,但是后面的结论就与前面引用的法律标准背离,法院本就没弄明白他所审理的产品到底是什么名字,判决书中是这样给产品定的名称“蒙牛奶特朱古力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那我们来看产品的图片:

    只要是正常人,不难从该产品的包装上明白无误地看到“蒙牛”和“奶特”是蒙牛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法官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懂,硬生生地将两个商标合在一起作为该产品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食品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该标准对“牛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国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关于乳制品方面有以下标准:“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等”,因此牛奶只是人们对上述产品的一种通俗叫法。既然法无定论,那法院又凭什么可以把“人们对上述产品的一种通俗叫法”判定该产品可以称“蒙牛奶特朱古力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是合法的呢?要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 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这一规定属国家强制性规定,怎么就抛置不顾,去迎合企业的“要求”来判定?
    其次,来看这个判决书中的名称,除了上述说的法院错误把注册商标连在一起外,在自己都找不到“牛奶”的法律定义情况下,硬把本应属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香草口味”与“牛奶”二字组合成的名称认定为就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规定一致。法官大人,你是真的不懂吗?这款产品名称不就是应该这样的吗“香草口味调制乳”!!!(因为它执行的标准就是:《调制乳》GB25191─2010)怎么就推断成了你认为的“蒙牛奶特朱古力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名称是合法的呢???
    这里有必要再重复一下国家标准: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调制乳》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相信广大读者可从中悟出其中的“道理”。由此,我建议诉讼当事人不接受此判决书,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你诉讼的产品,对你是无效判决,产品名称牛头不对马嘴。你诉的是“朱古力口味牛奶”,他给你一个“蒙牛奶特朱古力口味牛奶”产品的判决。
    再次引用:一个谎言,用十个谎言去掩盖,十个谎言用一百个谎言去掩盖......。蒙牛已经踏上了一条不归路,它把乳制品协会拉进来,又先后把卫生部信访、食品司拉进来,现在又把法院拉进来.....这个谎言的雪球到底要滚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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