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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乳案追踪十七]用国家法律来推演蒙牛的“香草口味牛奶”名称

发表于:2014-11-05 点击: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性质:强制性
    方法:采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规定:风味+属性”“特性+属性”“营养特点+属性”
    对象: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在产品名:香草口味牛奶(见图片)
    具体规定: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2 食品名称
    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推演:
    1、“香草口味”符合“风味”。
    2、“牛奶”在这里应该是方法里的“属性”。但是并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
    在标准中“属性”有专门的规定:“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该产品明确标明执行的是《调制乳》GB25191─2010。
    结论:
    香草口味(风味)+调制乳(属性)
    正确的产品名称:香草口味调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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