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月19日要去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参加我诉蒙牛乳业集团(以下简称,蒙牛)将“调制乳”标示为“牛奶”一案法庭调查,今天特意去大型超市去了解调制乳的销售名称情况。
在超市的货架上我看到,同样是在去年8月提起的诉讼的另外两家企业,因同一问题开庭前经过双方对标准和法律的探究,我们达成了共识,随即我撤诉,双方和解。一年多过去了,下面就是他们的产品,如图:
食品名称是国家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的相关标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产品名称,都是“调制乳”
注意执行标准,都是调制乳国家标准
产品名称改成牛乳,下面显著标明“调制乳”
也是执行的调制乳国家标准
再来看蒙牛执行国家标准的同一款产品
名称还是称“XXX牛奶”
标准还是执行的调制乳国家标准
以下这一款就是我诉讼的产品,还依然如故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家知名乳制品企业,在我诉讼后也很快将自己的同样产品名称在主展示面改成了“xxxx调制乳”,但是!但是!因蒙牛坚持不改,迫于市场竞争现在又改回到以前,我无心责怪这家企业但因错误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而且还大行其道,那走正路的人也不得不被带向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