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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豆芽禁用6-苄基腺嘌呤

发表于:2015-05-11 点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共同发布公告,重申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化学、兽药、抗生素等,从而改变豆芽生产周期和外观,增加豆芽产量,这就是通常所言的“毒豆芽”,老百姓对此可谓深恶痛绝。在一系列被曝光的毒豆芽事件中,是否监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 这种物质一度成为判断是否是“毒豆芽”的标准之一。澎湃新闻曾使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因添加“无根水”约千名芽农获不同程度的刑罚。
    但6-苄基腺嘌呤是否有毒有害,添加“无根水”是否构成犯罪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甚至监管部门的标准也在不断改变。
    2011年以前,6-BA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且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2011年,因“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该按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原因(并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将其从食品添加剂中删除,成为监管空白区;2014年新起草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中则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等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加上目前并没有可靠证据证有观点认为,以往的毒豆芽获罪的芽农有望翻案。然而,此次三部门的公告重申使用不得使“无根水”等物质,似乎向外界传达了一个消息:翻案并没有那么简单。
    公告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公告还强调,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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