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人曾说“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我说:在诉讼中学习诉讼。
我诉蒙牛乳业的“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产品名称虚假标注一案,一审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败诉以后,我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上诉。当我拿到判决书后反复多次学习,难道是我真的错了?那为什么市场上的其它产品怎么就改了呢!是法院错判还是蒙牛过于强势?好象都不对,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于是我把问题归结到我本人,肯定是诉讼(攻击方法)请求错了。经过反复研究,产生了以下诉讼思维,于是又将“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告上了法院。
民事诉状
(前面诉讼人和被告信息略)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8日,我在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临江门超市购买了标识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未来星儿童成长牛奶”,小盒净含量:190ml,产品执行标准:GB 25191。
经查询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以下规定:
一、违反该标准第2.7、4.1.2.1条,没有在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面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调制乳”。
二、未使用该产品的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中的名称“调制乳”。
三、违反该标准第4.1.2.2、4.1.2.2.1条没有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板标示该规定4.1.2.1规定的名称”或者“在表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修改后的第六十七条(九)]。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百货销售企业,在进货查验时不可能不清楚上述国家标准,因此,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渝中区人民法院
点评:此次诉讼的目的变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再是名称虚假标注的问题。也就是说谁你叫什么名,但其产品的真实属性必须在主展示面商品名称旁醒目的标注。
以下是纠正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