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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100%橙汁追踪1]汇源100%橙汁标签违法

发表于:2017-04-24 点击:

    编者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234号行政判决书中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同是消费者维权的最有力说辞,完全可以引用到你的诉讼中。现摘录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答辩供大家借用。(以下答辩得到法院认同)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答辩称:
    一、上诉人诉请属于对法律和国家标准的曲解。由于橙汁标准GB/T21731是我国唯一对复原产品和非复原产品进行划分和定义的果汁标准,且是本案食品的执行标准,因此本案食品在标准中选用的词语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能反映真实属性。GB7718【4.1.2.1】“…标示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专用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词语“橙汁”不能反映真实属性到产品的本质,不能反映产品的区别特征—特定比例的水和浓缩橙汁的混合物。
    2、是专用的。GB7718【4.1.2.1】“…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橙汁”这个词语,复原橙汁可以用,非复原橙汁也可以用,非专用。
    3、依据GB7718【4.1.2.1…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4.1.2.3…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可见,被选用的词语应当是名称。在标准GB/T21731中,“橙汁”这个词语不是名称。复原橙汁只对应一种客体,是名称,因此可把标准中的名称“复原橙汁”直接标注在标签上。事实上,标准中的名称“复原橙汁”足以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
    4、本案食品不属于GB7718【4.1.2.1.1】所指的具有多个名称的情形。详见附件“对多个名称的说明”。
    5、能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名称。“橙汁”这个词语不能反映复原橙汁的混合属性(即水和浓缩橙汁的混合物,混合属性也是真实属性的一个方面),也不能反映其分类名称“复原橙汁”。
    6、应准确。对本案食品而言,“复原橙汁”这个指称比“橙汁”准确。
    7、应有区别作用,能反映产品特点。从名称上,“橙汁”这个词语不能区分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这两种产品,不能反映本案食品的复原工艺特色和配料成分等最突出的特点。
    8、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原辅料和生产工艺等特征在相关标准中确定食品的名称的,见附件重庆市食药局、卫计委复函。从本案食品的特征来看,如生产工艺(复原工艺)、配料(水和浓缩橙汁)等,标准GB/T21731中,只有第4.1.2条描述的特征与产品相符。因此,第4.1.2条才是涉案产品的定义,所以,第4.1.2条对应的指称才是涉案食品的名称。
    9、不应误导。GB7718【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橙汁”这个词语容易误导消费者把复原橙汁当做非复原橙汁。
    10、不应让人误解。“橙汁”是和一般概念(或属概念)相对应的术语,该术语不能让人分辨是复原橙汁还是非复原橙汁,容易使人误解,涉案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注名称。综上,本案食品不应标注为“橙汁”。复原橙汁法定的专用名称和分类名称只能是“复原橙汁”,“还原橙汁、浓缩还原橙汁、复水再制橙汁、复水橙汁等名称也是合法的,它们属于GB7718【4.1.2.1.1】所指的“等效的名称”,即和“复原橙汁”是同义词。当然,这些名称也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及混合属性。
    二、上诉人所称的合法性依据本身存在问题。
    首先,卫计委信访处所谓通过配料来辨识食品真实属性的说法是错误的。
    1、配料表并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配料相同的食品也可以是不同食品。事实上,配料为浓缩橙汁和水的食品有:复原橙汁(浓缩橙汁加入特定比例的水)、橙汁饮料浓浆(浓缩橙汁加入较少的水)、橙水果或橙味饮料(浓缩橙汁加入过量的水)。
    2、复原橙汁和非复原橙汁,除了生产工艺、配料不同外,它们在理化指标(GB/T21731第5.2条)、营养成分(见科技文献)等方面也是不同的。这些特征也是配料表无法体现的,但依据食品名称能加以区分。
    3、配料表和食品名称是《食品安全法》、GB7718规定的不同标示项,配料标注是否真实准确,与食品名称无关。涉案食品是否违反《消法》而构成误导,也与本案无关。由于《消法》没有对产品的每一标注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并不一定违反《消法》。
    4、因此,GB7718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反映真实属性的标注项是“食品名称”,而不是配料表。
    其次,依据卫办监督函(2013)396号、卫办监督函(2012)56号可知,卫计委信访处不是解释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合法主体。并且,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之规定,该行文本身就不合法,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第三,处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食品可以依据生产工艺、原辅料、性状、营养成分、适宜人群、口味及储存条件等多种方式来进行分类。如产品分类是以标准形式确立的,那么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不同产品的强制区分。设定标准对产品进行细分,一是国家政策需要(橙汁的消费量比其他果汁大得多,属于重要产品),二是为了防止质量欺诈。参见《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由上可见,GB/T21731把橙汁分为复原橙汁、非复原橙汁,属于法定分类,该两款产品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同产品。事实上,该两产品在生产工艺、配料、理化指标、营养成分、香味物质及价格等方面也是不同的。第四,在标准GB/T21731中,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橙汁饮料才是终产品的名称,其中并不包括橙汁。GB/T21731中“4产品分类”条目下,给出了3种终产品的名称。同时,标准中“5技术要求”条目下,也专门对这3种终产品进行了区分。这充分证明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橙汁饮料是3种不同的终产品,它们的名称分别是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橙汁饮料。因此,“橙汁”不是终产品的名称,本案产品的名称只能是“复原橙汁”。

   

      相关信息链接:[叶光调查]汇源100%橙汁涉嫌欺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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