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明星事先“知道”
对于如何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熊选国说,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驳斥“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针对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国家药监副局长边振甲昨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予以驳斥。他说,出现一些问题的原因是国外的一些厂商可能跟国内的一些不法商贩相互勾结,购买地下工厂生产的药品。还有几种情况是,国外的厂商没有从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原料和制剂,而是从化工厂购买化工原料,运到国外,用化工原料入药做成药品制剂投放市场。
他还驳斥了国外媒体的虚假报道。他说,最近发现英国《观察家报》等媒体报道“中国造的假药流入英国引起恐慌”,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通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核实,如果真有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会进行严厉查处。但是经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证明这是虚假报道。
三大关注点》
一、非法广告是否纳入处罚范畴?
熊选国表示,“我想也要包括进来,尽管做广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实际上也在进行一种广告行为,像路边上或者经常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肯定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实施了宣传行为,应该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广告宣传的方式。”而根据《解释》,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帮助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也以共犯论处。
二、目前,许多药品采用互联网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如何规范管理?
熊选国表示,只要销售的是假药,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销售,只要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安全,达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就都要给予处罚。
三、《解释》专门对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执行?
对此,熊选国表示,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不但包括医院这些医疗单位,也包括个体行医者,不光包括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首先要达到定罪标准,如果是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劣药,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另外,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的,就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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