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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的这份红头文件显然是瞄着惩罚性索赔而来。因为这份《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除了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快递单限额赔偿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预付卡中的余额不予退还是否合法等3组问答之外,其余10 组问答均直接或者间接与惩罚性索赔案件中的适法密切相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问答》令人吃惊地将‘知假买假’列为不诚信行为,引导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这份《问答》无视欺诈行为客观性认定标准早已法制化的现实(尽管只是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已经代表了社会各界的主流声音),抛出了欺诈行为‘三要件’说,重拾‘欺诈须有主观故意’的陈词滥调,令人瞠目地喊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并给标签瑕疵商品的依法维权索赔设置了‘障碍’。实事求是说,这份《问答》存有一些鼓励支持消费维权的亮点,但限制甚至打压惩罚性索赔特别是买假索赔的规定占了压倒性的篇幅,这不仅把《问答》仅有的几个亮点完全掩盖,也让每一个消费者在万分失望之余禁不住倒吸了一口冷气。事实已经越来越清楚,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纠纷案件,惩罚性索赔案件占比相当大,影响相当之大。有人说,掐死了惩罚性索赔,消费维权基本上就是半残废了,这话实在是不过分的。重庆市高院制定的这份《问答》如果蔓延开来,中国消费维权的局面或难以想象。为了您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请仔细看以下这份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