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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来华访问简报

发表于:2015-12-16 点击:

 

中国消法研究会通字(2015)第56号 

    一、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来华访问简况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突出,时有恶性案件发生。为了探索多元化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开拓医疗纠纷仲裁,在中国学会研究部的支持下,我会邀请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来华访问。
    韩国的医患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韩国于2011年4月7日颁布了法律第10566号《关于医疗事故被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1年后实施。根据这部法律,2012年4月8日建立了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其资金来源于韩国财政支持。3年多来,该院受理医疗纠纷2千余件,其中90%调解解决,10%仲裁裁决。
    2015年11月11-17日,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执行秘书长柳水生(Mr Soo-sang Ryu)、律师李珞原(Lee Rak Won)及翻译吕东窥(Yeo Dong Gyu)一行3人于应邀来华。
    在北京,11月11日,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柳水生一行到我会访问,双方交流探讨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12日上午,我会联合中国卫生法学会.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中韩医疗纠纷调解仲裁研讨会》。下午,我会郝庆丰副秘书长陪同韩国友人到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座谈。
    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我国唯一的医患纠纷仲裁机构。15日,我会会长河山、媒体部主任陈音江与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3人抵深圳研讨。16日上午,我会联合中国卫生法学会.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主办了《中韩医患纠纷仲裁(深圳)研讨会》。下午,我会河山、陈音江、中国卫生法学会.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邓坤金与韩国友人到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座谈。
    二、落实克强同志批示,推进医疗纠纷仲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纠纷的渠道有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这五种途径,唯仲裁不通。消法实施20多年,迄今难寻消费纠纷仲裁。医患纠纷属消费纠纷,发生医患纠纷,患者可与医院“私了”,和解,患者也可到当地医调委请求调解,患者还有权将医院告上法庭,只是缺仲裁渠道供患者与医院选择。然而,深圳仲裁委员会首创出医患纠纷仲裁。
    2010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患双方因医患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医患双方依照仲裁法规定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仲裁委员会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 2010年9月14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深编[2010]55号文件批准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医患纠纷仲裁院。2010年10月12日,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挂牌成立。至2015年11月,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受理案件276件,涉案标的额4000多万元。
    2011年11月1日,李克强同志在《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为全国探索出快速解决医患纠纷新路子》一文上批示:“地方引入仲裁方式创新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的做法可资借鉴,请卫生部结合相关工作商有关部门研究。”我国设区的市多有仲裁委员会,然4年过去了,没见哪家仲裁委员会引入深圳方式仲裁医患纠纷。愿有关部门落实克强同志批示,推动医疗纠纷仲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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