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出台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应当慎重

发表于:2016-03-17 点击: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截图

 

    实践中,各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经常联合出台司法性指导文件,一方面可以及时应对一些突发性问题,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共识,提高效率。此类指导文件事关当事人重大合法权益,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台这类文件应该慎重,并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定位必须准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因此,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不能定位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只能定位为指导文件。换言之,地方制定的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制效力。相应地,在形式上只能冠以“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参考意见”等名称,而不能冠以“解释”“规定”“决定”等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
    程序必须规范。法律对于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评价功能,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虽然不同于法律,但也关系着公民的重要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等重要程序。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不可能完全按照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要求进行,但应该设计科学、严谨的制定程序,以最大限度地程序正义确保最大限度的实体正义。
    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往往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某一突出问题时制定的,因此容易具有扩张性。但是这种扩张性必须保持克制,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如现有法律没有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就不能以毒驾危害性大为由而将毒驾行为认定为犯罪。
    内容必须公开。一方面,法谚有云,“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但这是基于法律的公开性,否则就可能因为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出罪。另一方面,诉讼构造上要求控辩平等,而控辩平等的前提是分享同一个规则,一旦指导文件不公开,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很可能因为不知晓而不能同司法机关分享同一个规则,庭审也就会沦为形式,最终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虽然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其在制定地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然也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公开,而不能只是参与制定主体内部知晓。
    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的制定初衷可能是对于法律明确性的追求,希冀就司法适用标准形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的明确性追求显然应该有一个限度。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范围通常是成反比的。越明确的法律规范,适用范围越窄,因为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再详尽的列举也无法预料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难免会陷入“短寿”危机,其制定也会陷入周而复始的循环。笔者认为,制定地方司法性联合指导文件不是长远之计,妥善的路径应该是保持法律的开放性,司法人员在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上统一坚持目的解释论,把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作出符合法律目的的解释。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