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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尊敬的龙岩市政协诸位领导人,可否我市试点“部分政协委员自荐制”?

发表于:2015-06-16 点击:

丘建东
2015.6.12

    中国的进步,需要一代一代人的努力。
    12年前,2003.11.14我致函新罗区委书记郭舒帆,谈及试点”部分政协委员自荐制“。新华社福建分社《福建内参》2003.12.1第46期报道。2003.12.24我致函龙岩市委书记张燮飞,其委托常委统战部长约谈。后龙岩市政协委员黄家炎就此议题提案与龙岩市政协,中共龙岩市委统战部作为提案承办单位有复函。当年自荐者还有文化局专业作家周大文,独立文化工作者张灿隆。今习近平倡依法治国,又倡协商民主,而我首倡的”部分政协委员自荐制“似乎有必要旧话重提。我已近六旬,此次呼吁对象是直接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龙岩市委员会,但我不必花钱ens特快专递了,借龙岩市12345政务平台即可。望回复之。
    附我的旧作(收入《孟境文集》第464页):

政协委员的自荐,宪法的问题“一箩筐”

丘建东
(2003年11月22日)

    闽西山区一个公民丘建东,目前写信给他所在地的中共龙岩市新罗区委组织部并转区委书记,他并不是反映自己的什么悲苦遭遇,他要求的是,领导者在酝酿中的2004年新一届政协委员中,划出几个名额供社会民荐与自荐,这封信中,丘建东自荐政协委员。目前,还不知道中共区委方面的正式反应,但开创新例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自己认为,这一事件反映了我国宪法和宪政的问题的“一箩筐”,以此事件来引发人们对于宪法问题的思考。
    首先,政协在宪法上的地位和定性是什么?实际上人民政协作为一种组织机构,其领导者都是用国家公务员待遇,但在《宪法》上仅是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有一句话:“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除此别无条文。惟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仅在《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有所规定,在此之外的《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不但缺乏立法的保障,且在适用范围上无法涵盖并无民主党派组织存在的我国广大县一级地方。
    其次,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应如何改革?既然年年春天“两会”于首都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前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载体,后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载体,然而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已有较为成熟的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惟其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并无公开章程的程序性规定,既无公示程序,也无民荐与自荐制度,这同样有待于进行改革。
    第三,公民自荐政协委员与公民议政参政权利的关系,就宪法条文与用词来看,还看不到公民议政参政权利的规定,但宪法第33条、34条、35条关于公民享有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便是公民议政参政权利的体现。在宪政理论上,公民既然享有选举权,也就应该有民荐和自荐委员(政协委员)的权利。
    第四,有关机关对于公民自荐政协委员有没有答复的义务?正是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关于公民如何参加政协的规定,所以公民独自政协委员向谁提出都还是一个问题。丘建东之所以向中共新罗区委提出,是因为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制度,整个政协委员的协商与安排过程均是中共组织领导的。
    始终坚持认为“位卑末敢忘忧国”的丘建东认为,他是以中国消费者运动先进代表人物而出名的,消费者运动可以也应该纳入宪政运动的广义组成部分,他有坚韧不拔的毅力,今年自荐不成,明年再荐。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宣告,要将法律宣告的书面权利变成真实鲜活的现实权利,要靠每个公民的推动,丘建东的自荐行为,不仅为个人,更是为广大公民的利益,反映了公民法治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和维权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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