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权利的制度化通道
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而后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多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但是,后悔权制度绝非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社会、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发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压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高压销售,但它成功地减少了高压销售,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减少。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达到了利益的均衡。
可能是为了方便公众理解,本则新闻把冷静期制度用“买房有望获后悔权”这种通俗化的说法。在后悔权之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大量的产品真实信息,对经营者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消除逆向选择等问题,更可以间接消除市场中一些不良企业的不当竞争。可以说,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能在冷静期制度中获得比在制度以外更大的收益。因此,后悔权制度有着现实的存在土壤,是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保护,而不是单纯保护哪一方的权利。 □朱四倍
先别忙着为“后悔权”雀跃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笔者也应该对“后悔权”感到兴奋,但作为一名曾经有过维权经历并对维权现状有些许了解的执法人员(笔者在工商部门工作),笔者却无法因“后悔权”而产生足够的兴奋,甚至,笔者还要给欢呼雀跃的消费者泼一盆冷水。
按照现在《消法》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多种商品后,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退货、更换或修理的权利,但是,在仔细分析了这些维权途径和维权单位的“维权力”后,我们不难发现,消费者想后悔真的很难———鉴于当前很多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不强,消费者很难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消协虽是消费者的“娘家人”,但其调解更像“和稀泥”,缺乏强制力保障,不能有效制约经营者;尽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但《消法》并未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只能进行行政调解,而这样的行政调解即便成功,当事人也可不履行,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仲裁手段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仲裁协议,试问,有哪个正在与消费者闹纠纷的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这样的协议?最后,只剩下一个诉讼途径,而这一途径的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时间冗长,除非迫不得已,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尝试这一途径。
笔者认为,尽管“后悔权”的出现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潮流和趋势,但我们不能盲目地为“后悔权”雀跃,因为“后悔权”和“后悔权的实现”是两个概念。如果没有强力的措施来保障我们的“后悔权”比较顺利容易地实现,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性。 □李英锋
坐看炒房客如何玩死后悔权制度
没有人反对买车实行冷静期制度,却众口一辞反对购房实行冷静期制度,因为没有炒车团,却遍地都是炒房团。一旦实行冷静期制度,首先引发的社会现象必是楼盘开盘仪式上的队伍更长更火爆,因为这意味着是个不错的获利机会。冷静期制度下拿房几乎不需付实质成本,也就是资金的短期积压及雇佣民工排队费,这形同于开发商一开盘就把房源零成本转让给炒房客溢价去卖,而真正的购房者因考虑价格、上班远近、孩子入学等因素,在排队抢不到机会的情况下愿意出更高价格购买。这种炒作模式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它要么是玩死购房者,要么就是玩死开发商。
安利公司的经历或许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后悔权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安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行无因退货制度,到了中国却遭遇了重大问题,当时在上海安利公司的提货台前,每天排队买货和排队退货的人几乎一样多。在毫无获利空间的情况下尚且如此多人愿意费时间玩这买货退货游戏且乐此不疲,移植到地产销售领域所产生的效果几乎可以不加讨论,后悔权制度被炒房客玩弄至死的局面将毫无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