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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法律不同于一般的规章,法律一经确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一部法律出台以后,即便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出现问题,也不会说改就改,说修订就修订,而必须等待时机、把握时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如此,尽管在实施过程中早就遇到了诸如范围界定过窄、内容涵盖不广、某些条款不适应消费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但是,它还是在实施了整整15年才进行第一次大修。
正因为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对法律的修订也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就条款论条款,修修补补,拼拼扎扎,而要明确修订的目标,把握修订的重点,解决执行中已经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那么,消法的修订应当把握哪些方面的重点呢?
首先,要解决消费者地位弱势的问题。消法实施15年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可谓是比比皆是、随处可见,但是,依法维权的消费者却少得可怜,通过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消费者则更少。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就是消费者的地位太弱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才完全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譬如产品质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必须“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处理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都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因为,他们没有条件去举证。即使愿意举证,高额的举证费用也会使他们选择放弃。相反,如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商家举证,并根据举证结果决定法律责任,那么,很多消费者就会选择维权,假冒伪劣等产品也就会失去市场。所以,消法的修订,必须在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地位方面有新的突破。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消法怎样进行修订,都无法真正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第二,要突出可操作性。具体条款的修订很容易,关键是,修订后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条款象个花瓶,看起来很美,但操作不起来,这样的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有专家提出,在新的消法中,应加入后悔权条款,即对诸如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可以实行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样的条款当然对消费者十分有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行吗?能够操作吗?就象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一样,许多职工连正常的休息时间都不能保证,还能给其带薪休假?所以,在消法修订过程中,不能实现的条款,与其做个花瓶,不如现实一些,出台一些可以操作的规定。
第三,要让违法者“忌惮”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为什么问题不断、违法行为频发,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代价与违法效益之间极不平衡,即违法获得的效益要远大于违法付出的代价。在这样的关系中,违法者当然会选择冒险、选择违法了。所以,修订消法必须在提高违法的成本、代价等方面有新的突破,通过相关条款的修订,使违法的成本和代价大大提高。一方面,加重违法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提高违法的经济成本、经济代价,使违法者无力承担违法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加重违法的刑事责任,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更多的刑事责任追究。如对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就可以有效增强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只有通过对消法的修订,让违法者能够“忌惮”法律,才会真正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只有在把握好重点的基础上再进行修订,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做无用功,才能便于更好地发挥消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