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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发黄段子讲荤笑话属性骚扰

发表于:2008-08-03 点击:

来源:重庆时报

    “性骚扰”有没有官方明确法律定义?昨日,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性骚扰”在《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首次有了官方的描述性定义。

  首次对性骚扰进行描述性定义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介绍,以前的保障法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对性骚扰行为特征没有作出界定,这次修订中加入了对性骚扰的描述性定义,即“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很多女性遭骚扰时选择沉默

  重庆龙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姊丞说,职场是性骚扰的重灾区。目前女性投诉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家庭婚姻、家庭暴力、丈夫外遇、劳动维权等,关于性骚扰的投诉极少。“社会在性骚扰问题上对女性存在观念上的歧视,很多女性在遭受性骚扰时往往选择沉默。”
      在见诸媒体的性骚扰诉讼案中,一半以上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判原告败诉。被称为我国性骚扰第一案的重庆女教师诉校长性骚扰案,法院查明,女方在接到校长挑逗的短信后,没有明确表示过拒绝。尽管女方表示,当时是怕被“穿小鞋”,但这样的辩护却未被法院采纳。

  单位要组织女职工体检

  针对我市妇科病发病较高的情况,新的修订中也加入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

  ■性骚扰面临的6大问题

  1 如何举证?

  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司法诉讼设置了难题。

  2 侵犯了民事的什么权?

  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而性侵犯一般被归纳于人格权中,但具体又属于人格权内的什么内容?单位方面应采取什么措施来预防和制止性侵犯?

  3 立法层面存在困难?

  我国的法律语言抽象,在立法层面属于大陆法系,与英美国家以法院判案为法律依据的判例法系有所不同。因此,也就造成了我国“性骚扰”难立法的现象。

  4 向哪些机关投诉?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
       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

  5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骚扰?

  性骚扰具体包括哪些行为?这些行为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构成了性骚扰的事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通常认为性骚扰会造成受害者身心伤害,哪些属于道德范畴,哪些属于司法范畴。

  6 男性是否也应受立法保护?

  立法就存在立法成本的考虑,目前受性骚扰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女性,所以男性被性骚扰暂时不可能被纳入立法范畴。将来有可能会在大法上立项保护男性,但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的专业性立法可能性较小。

  ■其他部分省市关于性骚扰的法规界定

  湖北 浙江

  性骚扰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视为“实施性骚扰”方式之一。
      禁止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江苏

  违背妇女意愿,向异性发出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都被界定为性骚扰。

  河北

  禁止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上海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等。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的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等。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图片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彩信或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挑逗性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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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据了解,此案是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文中当事人系化名)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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