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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三方面的突破

发表于:2008-08-21 点击:
    该条例于8月1日颁布,10月1日实施。
    条例取得了以下三方面的突破:
    一是为消费者增设了“六项新权利”:个人隐私受保护权,要求救助权,获得消费凭证权,投诉、举报权,抵制不良行业规定权,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权。
    二是创新了“十项新制度”:危险项目的消费警示制度,奖品、赠品不免责制度,未检示商品7天退货制度,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制度,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标牌公示制度,举证倒置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
    三是调整了二十个消费领域新关系:食品经营,餐饮收费,药品经营,医疗服务,农资经营,教育培训,住房销售,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修理加工,汽车经营,美容美发,客运服务,旅游消费,摄影冲印,洗烫经营,娱乐项目,消费卡卷,中介服务,公用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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